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清单_民间借贷纠纷打官司要提供哪些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4:41:39 人阅读
导读:大家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出借人就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

大家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出借人就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此类借款纠纷。那么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需要哪些证据呢。通常情况下,出借人向法庭举示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便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是有的借款纠纷中,双方既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没有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收条,甚至出借人向借款人转账的凭据也没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如何证明双方的借贷事实呢,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提供电话录音、短信或是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这问题问的不太对。

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其他纠纷,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在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上,这也是法官的主要工作之一。对于民间借贷来说,主要查明的事实是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方式,是否约定利息,利息标准,还款时间,是否还款,还款金额等等涉及借款事实的内容。

当然,这些事实主要是通过原告和被告的举证的证据进行查明。民间借贷的证据主要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律师函、证人证言等等。而这些内容形成文字的主要是原告的起诉状,证据清单,被告的答辩状,原被告律师的代理词等等。事实查明之后,便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主要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请,纠纷的性质等方面综合适用。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4、其他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事项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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