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_农村土地承包收益怎么继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52:48 人阅读
导读:家属、近亲属,通过商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办理。(个人观点)根据相关的规定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房屋宅基地权属不能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基地的...

家属、近亲属,通过商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办理。(个人观点)

根据相关的规定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房屋宅基地权属不能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承包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承包地对个人而言只是拥有承包经营权,而且这种权利是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的。倘若子女户籍已迁出当地农村,落户在城市,而且长期不生活在农村老家,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承包的责任地,将被收归为集体所有。

女子结婚以后倘若户口没迁那就依然拥有承包权,若当地农村户口被自己迁走就不属于是本集体经济的村民了,自然而然也就没有承包权了。如果土地还在承包期内,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土地承包权的变更。

我们农村子女如果进城落户,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继承承包地的。相关规定明确子女已经是城市户口,那就不能拥有农村土地。如果想继承父母的承包地以及父母的农用耕地,需要转换自己的户口。

农村大多数儿女成家立业之后,都会与父母分户。按照规定来讲,分户的时候,父母会将一部分土地的承包权转让给儿女。因此,在分户后子女是无法从父辈那里得到任何土地的。

以上所述均为个人观点,欢迎关注@农人顾流芳 ,共同探讨农村创业话题,感谢您的阅读和评论指正!

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对你发问给以下意见供参考:

第一,农村土地,也叫承包地,土地与农民是经合同发生承包关系,农民为乙方,村上为甲方,从民法讲,村民为自然人,集体为法人。

第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或生产责任制,在土地关系中集体,个体是统和分关系。

统是说,土地所有权在集体。

分是说,土地经营权在村民。

统分要厘清,吃透关系,二者的权力(利)不同。

第三,在合同有效期内,家人可以转让,流转,继承等。

我讲的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到期,则要视具体问题,具体研判,对待了。

这里要认清,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等法律关系和定位,否则,将你绕进去转不过弯来。

由上三点解读,合同仍然有效,家庭仍有其他成员,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

以上是我的解读,供你参考。同时,欢迎交流,分享共同学习。(原创)

农村土地归集体和国家所有,个人只有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没有做为遗产继承的权利,也没有做为财产赠予、买卖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全体家庭成员共有,因此,不需要继承,就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土地不会收回,土地承包期限已到,村集体会再调整发包。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期限内土地不做调整。家里老人去逝了,土地继续归家庭成员承包经营,但这不是继承,土地不是个人所有,也谈不上继承!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57年,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至2057年。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各地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但大致补偿标准如下: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按当地土地三年平均亩产值6倍——10倍补偿;

②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当地土地三年平均亩产值6倍——10倍补偿,最高可获得30倍补偿;

③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值多少钱补偿多少钱。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第三方重新评估,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补偿最好聘请律师全权处理征收补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农民一定经济补偿。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不得干涉农民自主经营,不得强行剥夺农民承包经营权,收回农民承包土地。

不能继承。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

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

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了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该土地?

只要在承包期内,尽管承包人去世,作为继承人你是有权继承该宗土地经营权的,直至承包合同期届满止。这种情况其实不存在什么继承,继续经营就是了。

作为继承人,你原本就是该家族一分子,是该宗土地的共有人,继承自家的确权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以家庭人口平均数所取得的。作为承包人(即户主)他只是责任人,而他的家庭所有成员(即继承人)则是该宗土地的共有人。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虽说承包人去世,但共有人还健在,这土地经营权理当由其后人继承。

在这里说明一下,这种土地经营权的继承不同于家庭财产那种法律意义上的永久性继承,它属一种阶段性继承。因为它是有合同期限的,合同期届满,继承经营权即宣告终止。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农村确权土地在第二轮承包基础上再延长30年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说你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可延续到2057年底。

个人解读,希望能帮到点你。如有不妥欢迎列位看官参与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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