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_民法总则自然人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52:54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条件是有两个,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条件是有两个,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扩展资料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条件是有两个,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二章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一、可以证明自然人的死亡时间的首要绝对证据是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的出具分不同的情况: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前推证明死亡的事实。 民法总则确立了死亡证明为自然人死亡的首要绝对证据原则,填补了民法通则及其两个意见关于公民死亡认定的立法空白。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二、在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其次绝对证据就是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可以认定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唯一适用的前提就是没有死亡证明。因此,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是排在死亡证明之后的。 户籍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所记载的内容,当然包括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籍贯、父母信息等等。这里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是指可以认定自然人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记载,如医院就诊登记信息、申报社会保障时所记载的信息、入托入学入伍时登记的信息等等。 三、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则可以成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相对证据即推定认可的证据。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民法总则第十条的三个含义是层层递进的,不可逾越。 来源:中国法院网-民法总则解读之自然人生死时间的认定

B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是满多少岁,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 首先,纠正是《民法通则》,不是《总则》。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当事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到法院宣告当事人死亡。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以下是《民法总则》关于如何确定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规定在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章的第四节,即《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说其是我国特殊经济发展体制下的产物,也是我国民法主体制度中的特殊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仍需在民法典中规定寻在争论。但个体工商户的存在,既有实证法依据,也有现实实践。个人认为仍应继续规定,且可以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



从立法体系上看,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但个体工商户又具有与普通自然人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其依法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若将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简单等同于自然人,难以诠释其经营性质的特点。另外,个体工商户也不是一类社会组织,其不具备独立于法人设立人及其成员的财产这一实质要件。合伙企业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事务,而个体工商户则由自然人或家庭管理;合伙企业建立基础为书面协议,个体工商户没有也不需要合伙协议。综上,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列入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章,仍具现实意义。


关于个体工商户,另需说明以下三点:

1.关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非法人组织间的区别,最鲜明的一点便是不具有组织性。首先,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立”过程,不存在“出资”行为,也不要求其必须具有“名称”或“字号”。其次,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再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仅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家庭”并非作为“组织”出现。最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综上,个体工商户的非组织性使得其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一章中。

2.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或字号),其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使用名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县级)、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一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名称中的行业应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经营特点。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进行了统一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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