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_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50:23 人阅读
导读:围标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

围标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串标有以下3种行为:

1、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盖章的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界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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