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_竞业禁止有多少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2:28:16 人阅读
导读:徐雳:竞业禁止是指劳动关系持续或者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自愿约定,限制并禁止特定劳动者在任职于本单位期间同时兼职于其他与本单位经营业务相竞争...

徐雳:竞业禁止是指劳动关系持续或者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自愿约定,限制并禁止特定劳动者在任职于本单位期间同时兼职于其他与本单位经营业务相竞争的单位,或者限制并禁止特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本单位经营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竞业禁止协议依据效力的来源不同,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协议和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法定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于《公司法》第149条,该条款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竞业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进行竞业行为。而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限和相应的补偿条款,否则无需受之约束。

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防范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风险。因此公司可以从以下十大方面入手:1、 主体资格;2、 竞业地域;3、 竞业期限;4、 竞业方式;5、 补偿金;6、 竞业通知;7、 违约认定;8、 违约金;9、 法律适用和管辖;10、竞业程度。竞业限制协议是法律技术高度密集的法律文件,一个小问题便可能导致其法律效力与约束力严重受损。我们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竞业限制机制及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漏洞、瑕疵等,导致企业的核心人才、商业资源与商业秘密等遭遇竞争对手或资本的“围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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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

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

广义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禁止非权利人之外的人员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这一专用权本身已由法律强制规范,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而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

4、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

雇主和雇员的竞业禁止关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上,雇主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据法律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遵守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它更多地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合同义务方不得从事与权利方相竞业的活动,以保护权利方的利益。

绝大多数员工离职没必要签禁业协议,除非你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或者核心秘密信息,一般才会要求在员工离职的时候签订禁业协议,所以对应的员工要么就是核心技术人员,要么就是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是没必要签的。

另外一个就是法律规定企业要求员工签禁业协议,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而且这笔费用还不在少数。如果企业仅仅要求员工签禁业协议却不支付补偿费用,那么即便签了也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签。

你的做法是对的。人事方面在要求你签禁业协议的时候给你选择的是无赔偿,也就是说你一分钱拿不到还要在离职以后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意思就是你付出是应该的,想拿赔偿就是做梦的。这种权责和义务不对等的行为,明显对你不利,你当然要拒绝,所以说你没有在禁业协议上签字是对的。

现在因为你不签禁业协议,人事就没有给你核算工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你的工资必须无条件给你发放到位,如果你办理离职手续后,企业不给你发工资,那么你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件事。

记住,禁业协议要签就要给补偿,否则就不要签;结算工资与签订禁业协议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得因为你没有签禁业协议就不给你核发工资。

您好,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界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必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希望对您有帮助。

先说一个天眼妹看到的事情叭

一名曾在洛阳当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暂称为Z)工作的程序员(暂称为A),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赔偿原公司18万余元。

也许有人一下没明白这18万大概意味着什么,天眼妹先来简单厘清下事情的原委。

程序员A于2019年10月31日从Z公司离职,11月4日入职新公司,并于12月12日收到Z公司打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00元。

这里提一下,根据原博主提供的裁判文书,程序员A在离职前签了一份《员工离职保密协议》,协议中正规定了涉案的竞业限制条款。

一开始,Z公司要求程序员A赔偿的是35万元,但最终一审判决A向Z公司赔偿18万元。

这18万是怎么定的呢?

原来,18万=该程序员A每月平均工资7641元 X 24个月。

也就是说,这名从Z公司离职的员工,其违反竞业限制的代价是付出至少2年的月薪。而从他2019年12月12日收到的24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来看,补偿金还不到他平均工资的一半。

有人可能要说了,那A去一家和Z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不就好了?

我们再来看下在判决书中,法院是如何判定Z公司和A所任职的新公司是“竞品”关系的:

当地法院认为,小程的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也,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小程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一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包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A就不能去任职。且该竞业限制的时间规定到2021年10月31日,也就是两年的时间。

但A原本就是一名程序员,难不成他要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转行去当厨师???

一般的竞业限制是怎么回事呢?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其实对大多数普通员工来说,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面临竞业限制的。

因为竞业限制对象多是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并非针对所有普通职员。

在程序员A的案例中,天眼妹从裁判文书中看到,Z公司称A是公司的研发核心人员,属于机密岗位......

(不得不吐槽一下,这个核心人员的工资水平看起来可真是不够“核心”= =...)

员工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限制生效期间,原公司会派发一定的补偿金,在这个案例里,A的补偿金大概就是一个月2400元了。

提到互联网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天眼妹想起之前百度就发生过好几起相关案件。

例如这则2019由澎湃新闻报道的新闻《百度前高管离职创业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赔260万元》

新闻中提到: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而其中提到的用人单位就是百度。

当时在百度的案例中,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原职工月薪的50%,赔偿金为补偿金的3倍。

你们自己可以算算程序员A的......

(小声逼逼:补偿金不到原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原主张的35万赔偿金是补偿金的6倍)

虽说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其他竞争利益而设的,但天眼妹觉得,有些条款的设置还是要注重其合理性,不然对一些择业路径窄、专业技能比较单一的职工(比如厨师、美容美发)来说,实在是很容易坑人啊。

在现实生活中,就有的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无限制使用竞业限制制度。

比如把竞业限制条款当成“霸王条款”强塞给劳动者的、压缩补偿金额的、拖延限制时间的、还有扩大限制人员范围的.......

一旦竞业限制条款被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到头来究竟限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员工的未来和前途呢?

【每日讲法观点】竞业禁止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当劳动合同解除、者终止以后,劳动者不得进入与用人单位在产品或者业务类型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本人也不得经营与用人单位有上述竞争关系的产品或者业务。但是原则上,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期限的,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关于在劳动者离职以后特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来用人单位在产品或者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职业,也不得自行经营与原来用人单位在产品或者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行业。

(一)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主体

用人单位并非与所有劳动者都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如果与非上述类型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对劳动者不产生敬竞业禁止的约束力。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

用人单位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期限。

但是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则超过部分的年限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在两年后仍然可以从事与原来用人单位在业务或者产品有竞争关系的职业。

(三)竞业禁止协议应当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竞业禁止协议,实际上是限制了劳动者从事相关的职业,这对劳动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有的劳动者可能只有一种类型的技术或者本领,一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意味着劳动者不能再从事自己的本行职业。

因此用人单位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一般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协议主体不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只能限于特定的劳动者。通常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有无效的风险。

(二)竞业禁止期限过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敬业禁止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期限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

(三)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

对于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有些地方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不能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总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以后,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劳动者在期间内不能从事与原来用人单位在产品或者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行业。

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代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什么范围内约定该项经济补偿,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 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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