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电梯摔倒商场有责任吗_如果顾客在商场不慎摔倒,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16:52 人阅读
导读:谁走道都要加小心,由其商场地面总收拾更要注意,商场总不能把警示标语贴满每个角落吧。厕所指定总与水打交道,总是"湿个涝"地,谁也不能进来一个提示一下呀。现在一出点...

谁走道都要加小心,由其商场地面总收拾更要注意,商场总不能把警示标语贴满每个角落吧。厕所指定总与水打交道,总是"湿个涝"地,谁也不能进来一个提示一下呀。现在一出点儿事儿总想把责任推给对方,就不说自己有责任。多从自身找差距,员工要总担责仼谁也不干了。在家摔伤还要找开发商去啊?骑车摔倒还要找自行车厂呗? 讲点理吧 !自己做的不到位问问自己。

为避免有的网友没时间通读全文而误会我的观点,此次答题先开门见山亮明观点:该事件除了要考虑商场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更要考虑这位女子是否要担责的问题。个人认为,据现有信息,非但商场无责,还可以追究这位肇事女子的责任。

分析如下:

关于商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包含以下几层意思:首先,商场管理人对顾客人身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其未尽该义务直接导致顾客人身损害的,商场应当对其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顾客的损害是由第三方行为引起,则主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有过错的,只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除此之外,商场在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无需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问题。本事件中,受害人是在电梯上不慎摔倒而受伤,认定商场是否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看商场在电梯安全运转与维护及对受害者及时救治等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比如,商场电梯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场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是否定期维护和检修,在事故发生时电梯是否属于安全运转状态,电梯的入口和出口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安全提示标语等。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商场工作人员是否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进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等等。如果商场能够就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商场无需对女子的受伤结果承担责任。

当然,就该事件而言,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需要相关主体进一步的举证情况。

但是,如果事实真如媒体披露那样,受害人系因把商场电梯当做跑步机,系因私自占用公共电梯进行锻炼,而意外受伤,则个人认为,该事故的责任主要还在受伤女子自身,换言之,受害人是受自己所害,商场无需担责。

此外,如果商场电梯的安装及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则该女子的这种任性不端行为导致电梯故障或损害,某种程度上亦属于侵犯商场财产权的行为,应当对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检修费用。

明确责任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多少钱也换不回孩子的性命!

我也有一个小儿子,我很能理解该家庭的“悲痛”!通过与该家长换位思考,我感觉家长提出让商场赔付180万,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赔付问题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问题,不是谁随便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但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我们可以明确一些问题:

1.是谁把孩子带出来的?

2.谁应该负责看孩子?

3.为什么没看好?

4.孩子在哪里出的事?

5.怎么出的事?

6.监控影像能否还原真相?

7.商场的相关安全措施完善吗?

通过对监控影像的调取,结合一些曝光的消息,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一些情况:

孩子是由父母和姐姐一起带出来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照看。

因为孩子父母坐按摩椅,导致对孩子照看疏忽。

孩子是自行爬电动扶梯,被扶手带动,失手坠楼,中间并没有其他人施加外力干扰!

但是商场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商场自动扶梯四周是否设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护栏?以及双方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后,经由法庭判决。

其实无论多少钱都换不回孩子幼小的生命,希望从此“安全警钟”长鸣!

走路摔伤,如果“摔对”了地方,现在也不是白摔了!

而且,如果你还是空着手走路,不玩手机不分神,哪怕你就是故意摔伤,或有意是往墙上撞伤;只要你肯告,只要你愿告,只要你敢告,那么,恭喜你,很可能法院就会判罚那处致使了你受伤场地的管理单位,给予你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认定实际赔偿金额的赔偿!你就狮子大开口吧!尽管不是你想要多少就赔多少,但没多有少,多多少少,总能赔不少。

(图文无关)

简单地介绍一下:这还是发生在去年的事。5月11日18时许,施女士乘电梯到达某商场的地下车库,在C区-26停车位时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去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伤情为左尺骨鹰嘴骨折。期间,她交纳了医疗费3.4万余元。后来又去了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也产生了相关费用。

随后,施女士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把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万余元。

但是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摔倒原因及事发过程产生了争议。商场称走路看手机是导致施女士摔倒的原因;而施女士也未及时拍照留存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事发时地下车库具体状况。

但这一点也难不到法院,现在不是到处都有监控吗?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商场对于施女士的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法院也认定,原告施女士也存在过错,她在行走过程中一直保持着观看手机的姿势。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根据侵权法有关条款,这属于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于是,各打五十大板: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40%的责任;施女士因为玩手机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需承担60%的责任。你说,施女士能服气吗?手上不就多拿了个手机吗?不就走路时多看了几眼吗?至于担这么多的责任吗?法院这不是太偏袒商场了吗?不行,赔得太少了,上诉!大概这才有了日前二审仍维持原判判决的这条新闻,把此事带入了我们的视野之中。

开车不能看手机,走路也不能看手机,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识。但这个常识可能就此被颠翻了:现在可以放心大胆、没有后顾之忧地看了,即使意外摔倒了,只要不摔死,只要摔对了地方,至多皮肉受点苦,反正有人赔,反正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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