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为什么会过期_土地使用证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4:52:23 人阅读
导读:住宅的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只不过不是从购房者拿到房产证开始计算,而是在开发商缴纳的土地款后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开始计算起止年限。不仅仅是住宅用地,还包括工业用地...

住宅的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只不过不是从购房者拿到房产证开始计算,而是在开发商缴纳的土地款后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开始计算起止年限。

不仅仅是住宅用地,还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科技用地、物流用地等各种用地在使用权期限计算上都基本相似。

而开发商拿到土地后,还要进行土地平整、停电通水等七通一平工作,还有进行方案设计、土地勘查、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有些还要求装修后交付,那么一晃3-4年过去了。

有些还有分成了数期施工,拖到近十年的也有之。甚至,有些开发商为了囤地,到交付房产时房产证的年限剩下50年不到也有之。

不过对于非住宅用地,尤其是公寓之类的商业用地。使用年限非常重要,每少一年意味着商业价值低一份,越接近到期使用年限越是不值钱。直到最后到期留下不太多的价值,继续使用估计还的较不少其他相关费用。

可住宅用地是属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具有公共服务功能,最近在高层会议和一些文件中已经越来越明确,住宅到期后会免费继续延长,甚至变成永久性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

因此,住宅用地不用考虑房产证上的使用年限,只要房产地段、环境、品质和价格符合要求就可以着手考虑,而无需考虑年限。但其他用地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定要把年限当成最重要的因素来考虑。

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首先要区分土地性质才好作答。

土地证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证,农村的有两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般是给乡镇企业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给村民的,但宅基地使用权证没有时间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多种用途,有意义也是最重要的是住宅用地和非住宅包括商业、工业、旅游等综合用地。住宅用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自动续期,鉴于目前有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当时出让的时候是20多年,期限较短,已经到期,2017年国土部出了个文件对这类土地可以继续登记为原权利人所有,不交费用,不写期限,待续期政策出来后再处理。非住宅建设用地出让的时候出让合同已经明确,或者收回或者到期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没有正当理由应当允许,但必须补交出让金。

还有一种划拨用地也是无使用期限的。

综上,除非是住宅用地到期可以自动续期,其他土地到期没有续期就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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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只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

不再纠结土地年限,100m衬交约1560元即可续期,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了!不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

年产权,关于补交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就是100m的房子只需要补费1560元。

现在不用纠结40年、50年和70年的产品,商业产权

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

1、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

继续使用;

2、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3倍!




首先,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是终身享有的,可继承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说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没有办理继期,如果动迁,只会补偿房屋所有权的钱(75%)左右,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5%)左右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己续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办,就自己续期了对于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从新办理的。可能会有机关费用,物权法的解释是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无现行标准。对于其它性质的,如工业,教育,旅游等(50年使用权)与商业性质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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