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原则不包括什么_行政处罚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1:58:32 人阅读
导读: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

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三大原则:

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

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2、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

3、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你的理解出错了,这里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独立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违反还是会受到处罚的。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

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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