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债务人的债权_能否对被告债权申请保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2:02:52 人阅读
导读: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若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不履行到期债务,但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甲可否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法律途径,虽然对有些财产的保全不及抵押担保的效果,但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建议对有财产的债务人进行保全。

注意点:

1、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存在到期债权,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2、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自动解除。

3、不管是何时进行保全,最重要的是能够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特别是可能转移的财产。我建议保全最先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其次是有产权证的房屋,其他的财产根据变现的难易程度确定是否保全。

4、诉讼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可以证明债权的凭证,提供担保,原来以提供金钱为主的担保方式,变成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担保,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在法院就能办成。不过要缴纳担保费用。

5、诉讼保全一般等额保全,超额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但对于不可分财产可以整体保全。

6、保全一般是有期限的,在保全到期前,申请人要申请续保,否则过期就无保全的效力。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分开回答。

第一,财产保全的问题。诉讼前和诉讼中,原告都有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被告的债权也属于被告财产的范畴,例如收取租金的权利,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向法院账号支付租金而保全该租金。

第二,代位权。如被告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代被告去行使债权权利。

第三,协助执行。法院有权向被告债务人传发协助执行书,要求被告债务人就金钱支付到法院,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类似,但一种是保全,一种是直接执行。程序不一样,性质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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