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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24小时没有更新问答,爆点干货!上游企业接受失控发票,不愿补税。下游企业在没有接受失控发票的情况下,不承担补税责任!本文主要介绍一下最新的失控发票处理变化!
失控发票或者异常扣税凭证,多以出票人走逃等形式,相关税款没有完税的本质出现。无论是今年还是以往,均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打击!特别是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警方和税务部门每年都有重拳出击!因此,无论出票人还是受票人,其中的涉税风险都比较大!
根据失控发票的成因和性质,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主动购买失控发票抵税的纳税人,从理论上均会收到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对于纳税人而言,是魔鬼!现实工作中,失控发票因为找不到出票人,相关增值税等税费均由受票人来补缴!因此,失控发票的补税责任,现行的征管政策,由受票人来承担,且仅由受票人来承担!
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纳税人都“踩过雷”,莫名其妙就收到一张失控发票。也就是说,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人,一不小心就会收到失控发票。并且,通常发票查验等方式是无法有效规避这样的风险!
2019年4月1日之前,主管税务机关一刀切,凡是找不到出票人补税的,相应增值税等税款一律由受票人补缴。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最新变化是: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要能够提供“三流合一”表明其非买卖发票的行为收到失控发票的,税务机关不以追究!
主动购买失控发票抵税的纳税人,其实对发生失控的可能没有充分的评估,参与虚开买卖发票造成纳税人自身损失的,从法理上和清理上,笔者认为均为咎由自取!税务机关的打击也是绝不姑息!
同时,在金税系统天眼监控之下,失控发票是无法遁形的,暴露是迟早的问题!自2018年12月,笔者花大量的篇幅劝诫纳税人不要再买发票。2019年依然有虚开发票和违法买卖发票的报道!大量的事实一再证明,买卖发票的纳税人都是在作茧自缚!依然有买发票的纳税人,请三思!且,买发票伴随的事虚开发票,补税是最轻的处罚,严厉追究面临的是牢狱之灾!题中所述“不愿补税”,是想坐牢?
从现实工作中失控发票的补税责任看,仅与受票人有关系,下游企业没有收到失控发票的,没有补税责任!也就是说,上游收到失控发票,由上游企业补税!与收到失控发票的企业做生意,不会因此而受到牵连!
先作进项转出,税务部门核实后再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通知有失控发票,肯定是上游企业开票方发生了逃走失联,长时间未抄报税等情况,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失控发票,受票方税务机关协助处理。
虽然失控发票的定义包含丢失被盗的空白发票 但这种情况比较少发生,因为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诞生,这种发票已经很难操作,但也不排除。
对于受票方来说,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果没有认证抵扣,暂时不要抵扣,已经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并把抵扣联交税务机关检查,查验属于哪种失控发票,如果是丢失被盗的发票 ,这种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受票方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联系开票方做相关处理。
如果交易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实的,企业可以提供证据,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向开票方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协查系统发协查函,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首先确认取得的失控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处理办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是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只需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如果是以前期间的会比较麻烦。需要回到以前期间修改增值税申报表,做进项税额转出,若当期有留抵税额也会对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有影响需要调整。调整完后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减免的除外)
若失控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企业所得税
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对企业所得税都会有影响。当期取得的,在当期扣减费用即可。若是以前年度的需要返回以前年度调整。
谢谢邀请。
关于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国家是有文件的,一般参照国税总局2016年第76号文执行即可。
1. 关于走逃企业和异常凭证。
走逃企业,或者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监管的企业。有些企业没正常纳税,但税务机关想方设法也联系不上了,或者虽然联系上了代理记账人员、报税员,但是这些人对企业状况并不知情,仍不能联系上实际控制人,那么这类企业都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存在一些情形,就属于异常凭证。
(1) 商贸企业买卖货物的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可能存在不实。
(2) 不纳税或者虚假申报纳税。
2.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如何处理。
如果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收到的是异常凭证,那么就按照文件的规定处理。如果还没有做进项抵扣的,暂时就不能抵了,如果已经抵扣了,那先做进项转出。经过机关核实以后,如果确定没有违规现象,那么能抵扣的再允许你抵扣。
所以,如果上游走逃,下游企业有可能被无辜误伤。企业在做生意的时候,要注意审核供应商的资质,以免后期出现类似的风险。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我以一个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咨询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作为参考:
一、情况描述
1.销售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已跑路;
2.该项交易的商品已完成对外销售;
3.该项交易的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等信息都有真实凭据;
4.账面上已对发票所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
二、咨询意见
(一)进项税额转出
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进一步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鉴于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并没有申报纳税,按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账务上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取得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来说,取得此类发票涉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关键要看其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不是虚假的。
贵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就其本质而言,是该发票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三)账务处理
1.收到发票和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该批商品出售
(1)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发现开票方走逃,发票“失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