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检查有没有与开具方的合同、当时付款给发票开具方的凭据、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清单和使用的证据。如果都有,可以证明你是善意取得发票,在说明情况后按照要求进行进项税转出并调整所得额后可以向开具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如果开具方已经不存在,那你自认倒霉好了。如果没有凭据或者凭据证明不了你是善意取得发票而是购买的虚假发票,那你最好是承认错误前疏通关系,补交罚款和滞纳金。如果金额较大的情况,是只交罚款就完事还是移交公安经侦在于稽查的态度。
目前税务基本如果企业不是虚开的大本营,税务也不会一下子把企业打死,往往是把查出来的虚开发票作进项税转出,补缴滞纳金。
既然是违反税收征管法了,处罚那是必然的! 当然性质很严重的,税务管不了你们了,刑侦介入了! 这个可怕,不说了! 所以尽量不要在发票上做手脚,后果都是怕怕的! 会计不好当,一不小心就坐牢啊!个人经历过2次税务稽查,1次金三系统预警调查,1次举报调查,2次协查。
(一)2005年,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情原由:找运输公司运送材料,发生运费6000多元,对方给开了个专票,进项税额不到50元(当时运输行业增值税率是7%)。公司接受这个专票后,也在税局的系统认证(当时,都拿到税局,在认证发票的机器上过一遍)通过了,然后进行抵扣。
这个运输公司虚开发票太多,被税局稽查了,然后就查到我公司了。
经过和结果:税局调取了公司2002-2005年度账套、凭证到稽查局,全面查了一个多月。不但查增值税,而且还查其他公司的所有税种。增值税除这个运费发票外没其他毛病,除企业所得税外也没其他毛病。企业所得税,因差旅补助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多,补交企业所得税1万多,罚款0.5倍,包括滞纳金一共不到2万元。
金额不多,也没找人,补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罚款和滞纳金。当时,大学同学被国税总局派到该税局挂职,负责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业务。在局里见了面,也没好意思跟她说这事,呵呵。
(二)2010年,地税部门的全省大检查,抽到我们公司了
接到通知,拉了一车的凭证和账簿到了法官培训学院,历时数月,税金+滞纳金+罚款5万多一点。
涉及的主要是个税,营销人员的方案、推动、奖励没有扣个税,主要是领导不让扣,财务也没办法。
替领导背了锅,总公司取消了我个人当年的年终绩效,他NND。不过离职时,领导补了我一个月的工资,然后领导异动到江西,我推荐的一个朋友也被他录用了。总起来说,领导还不错。
金三系统预缴是企业所得税年报的事情。
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应付职工薪酬数据和个税申报系统的薪资数据不一致,2019年4月份预警了。税局打电话来说,但没说差额多大。
先自查了一下,发现个税申报人员,一部分不到纳税起征点人员,有几个月没有全员申报个税。跟税局说这个原因后,税局让抽了当年度数个月的凭证送到税局。
送过去后,税局的人员看了看,然后说回去吧。我们就离开了,也没受其他处罚。
还是2019年,个人客户2018年支付公司的费用3万元,因服务及沟通问题把公司给举报了,说公司没给他开发票。客户打的12345,12345把问题反映到税局,税局找到公司。
当时客户缴费的时候开的收据,但公司做收入了。税局把与客户的合同、当时的收据和纳税申报表调取后,让公司给客户开具了发票。然后这个事情就结束了。
2019年接了江西国税和河南国税两个业务的协查,其中河南国税还到公司了,公司业务人员将业务流程、系统、具体业务等介绍后,以及提供了相关的合同,最后协查结束。
只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那金额肯定就不小,经理和你都会承担法律责任,判刑的话是肯定的,我之前也办过类似的案子,也是总经理让财务虚开增值税发票,最后两个都是判了刑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流程,虚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账目,公司的进项和销项,说通俗点就是买和卖,这些都是要在财务和出纳那里进行文书的调取,这个是躲不开的一个环节,也是证据链条上关键的一步。当卖的大大超过了生产的,而且票又是你那出来的,你说得清吗,只有实话实说,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