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留下后遗症_工伤后遗症应怎么解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7:09:12 人阅读
导读:工伤后遗症为的赔偿如下: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

工伤后遗症为的赔偿如下: 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就是遗留的伤害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没有其它补偿。


但是,如果遗留的后遗症发生变化,伤残程度加重的,初次鉴定满一年之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服从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相关劳动法律中,要是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是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但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这些工伤待遇是不能剥夺的。关于工伤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因工伤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应由单位先垫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是单位一开始就要求员工承担的,就要开始注意单位的举动,看看是不是有赖工伤的嫌疑。一旦发生公司方面有着这种行动的,建议就是及时采取劳动争议解决办法,比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最后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就可以走诉送程序处理了。

2、如果因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或者外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和工伤后经医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间,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间,单位应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

[案例]职工朱某,一天受领导安排到厂区外某工地查看新建仓库施工进度,为避让一辆货车,头不慎碰到新建仓库临时搭建的脚手架钢管,朱某当时感到头部不适,但仍然坚持工作。朱某返回厂区约1小时后,头痛加重,然后晕倒,公司将其送到医院。朱某住院治疗了90多天,医药费用了10多万元,出院时留下偏瘫后遗症。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要求为朱某做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为朱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事实确凿,属工伤范畴,对该企业下达了朱某工伤认定决定书。同年,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朱某为七级伤残。但在落实朱某工伤待遇时,经办机构的医管人员在审核医疗费用、查阅病历后认为朱某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需要重新调查。遂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 笔者认为,朱某工伤认定复议案的关键是要分清楚疾病与职业病的关系,外伤与疾病的内在联系,诱因导致的疾病工伤认定条件。诱发性疾病在《条例》中有两种情形可称为工伤认定的典型范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朱某的工伤认定案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所患疾病与“受伤”、“出血”、“机动车辆伤害”、“职业病”等因素有关。同时也具有特异性,其本身的高血压是脑出血的主要原因(内因),“紧急避险”、“情绪变化”是脑出血的次要原因(外因),只不过是外因推动了内因加速了朱某“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的产生。如果只看到了朱某受伤患病的表面现象,很容易出现认定其为工伤的判断。如果分清了疾病的诱因,排除了前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朱某患病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就不会成立。在类似工伤认定案例中,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要视“伤”、见“血”即认定为工伤,要用医学、力学、法医学的观点分析诱因与疾病的联系,只有搞清楚了疾病的真实面目,诱发性疾病的工伤界定将不再困难。 (田巍)

因工伤不能上班,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待遇的,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受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待遇(医疗、工资福利等)单位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工伤职工的待遇执行了,表明单位已经认可你父亲为工伤。

但是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是由于工作忙没有上报,那么你们可以催一下单位。

若单位不想上报,你们家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下来后,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可根据伤残等级,申请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如果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由社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承担。

伤残待遇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才能确认,但是工伤的其他待遇,比如医疗、工资福利、住院伙食补助等只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证)就可以申请了!

如果有后遗症,那么员工是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后遗症,首先得看你的工伤有没有做鉴定?当时是和对方私了的还是经过鉴定中心做了一个工伤鉴定呢?如果是做了工伤鉴定,当时肯定也做了赔偿,那么在工伤鉴定等级里边会有明显的相对应的工伤后遗症分类,是可以进行申请赔偿的。比如说有的工伤以后会对生活有影响,上面会明确规规定每个月应该给多少的补偿。但是如果你们当时是私了的,在私了的协议上,肯定也会有明确的说明,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再进行赔偿,那你再申请,估计可能性不大。如果你还有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关注私信我,工伤我处理过,也许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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