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纠纷怎么办_怎样处理土地纠纷问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9:03:50 人阅读
导读: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时,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时,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据此,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下面,向广大的被征收人分享一下申请裁决的相关知识。

一、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

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由于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2005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程序。

以上是京尚征地拆迁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因征地拆迁补偿不满而申请裁决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能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有任何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农民遇到土地纠纷,该如何维权?

在农村,农民土地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事,也是个很简单的事情,并不存在维权的问题。多数都是一些你挤我,我挤你的问题,没有敢明目张胆霸占土地的事,这就不存在什么维权问题,大不了就是个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多数都是因为地挨着地岀现的矛盾,这家多了那家少了,不是你挤占了我的,就是我挤占了你的,多数都是些鸡毛蒜皮的事儿。一般到村委会都可以得到解决,每个村都有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只要按照土地台帐,到实地通过丈量,谁多谁少一清二楚。

如果调解不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对土地纠纷有专门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实在农村,除了恶意霸占土地的以外,农民相互之间的事情,用不了大动干戈,只要双方都谦让一点,不会有什么纠纷,即使有了矛盾,双方和和气气,都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因为鸡毛蒜皮的事伤了双方和气,细想想是划不来的。大家在一个村居住,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个大事小情还要相互帮助,尽量不要走司法这条道。农村的很多恶性刑事案件,都是从鸡毛蒜皮上引起的,冤家宜解不宜结,奉劝朋友们,不要因为一点点纠纷,就用“维权”去对待。

当然,当农民自己承包的土地受到严重侵害时,就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民间那些事儿”,为了了解事情真相,笔者查看了相关报道。

事情发生在浙江某工地,刘阿姨在开发商已征土地上种了几亩蔬菜,但莫名其妙被开发商一夜推掉。刘阿姨报警称有人私毁菜地,警察来到现场后查明了真相。原来种地土地已被开发商征用,几户被征地村民取得开发商同意,种了些菜,但是答应一旦动工必须铲除。

工地临近开工贴出公告,要求自行铲除蔬菜,为加快进度,开发商给了村民青苗损失费。刘大妈非本村村民,种菜也没被允许,得知有村民得到补偿后也要求给予补偿,但被开发商拒绝,遂报警处理。

羊毛不是随便薅的,凡事讲个理儿

随着各地拆迁兴起,补偿款和拆迁费水涨船高,为了赶进度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很多单位自愿当“冤大头”,这种背景下,无理取闹,能讹一点是一点的风气盛行。

当地很多村民,包括刘阿姨都抱着一种心思,先把菜中上,收了就是自己的,如果开发商铲除了说什么也必须给补偿。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当地村民果真的到了补偿,可单单没有刘阿姨的。开发商之所以拒绝,本质上怕其他更多人来“讹钱”。

刘阿姨报警没有错,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但她忽略了土地是人家征来的,种地也没本允许,而且她并非本村村民,铲除前也贴了公告,单单凭借自己菜被毁了要求赔偿站不住脚。

没有依据不应该赔,纵容等于犯罪

根据警察调解建议来看,既然开发商给了当地村民补偿,也应该给刘阿姨一定补偿,一碗水端平,从化解社会矛盾角度来说没问题,但是没有任何依据,尤其是没有法律依据。

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到,刘大妈问题和所谓“钉子户”不同,人家是房屋合法所有者,只是不愿意搬迁,而刘大妈是强占被人土地并且要求补偿,两者本质完全不同。

刘阿姨对种植蔬菜的物权主张建立在非法基础上,开发商并未允许种菜,同时也发出了合理公告要求自行解决,拒绝赔偿于法于理都有据,更严格说,开发商还有权要求刘阿姨支付铲除费用,排除妨碍。

如果纵容这类“碰瓷”“薅羊毛”行为,势必引起更多纠纷,今天给她补偿,明天组团全城找空地重东西,什么贵种什么。

不能再提倡中庸之道

大多数人习惯了“和稀泥”,和和气气解决问题,这也符合中庸之道的国情。但是,长此以往,可能埋下祸根。

刘阿姨这件事警察调解没问题,主张给一部分赔可以避免纠纷矛盾,但是这个问题会不会引起其他人效仿呢?企业是家大业大,但是不该出的钱凭什么出呢?

警方在这起案件中没有执法权,典型的民事纠纷,如果刘大妈想维权,可以起诉至法院,光明正大打场官司,让法院给个说法便是。

笔者认为,法治社会,应该按程序办事,事情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感谢大家耐心读完本期话题(第36期),觉得说的在理儿,麻烦点个关注,谢谢~


农村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经常遇到,多数是边界纠纷。

首先应该知道,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的解决,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问题。

什么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后,法院才能够受理,否则不能受理。

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村委会和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当然,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须是行政机关,也就是乡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司法所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对土地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行政决定。

这个行政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以乡镇政府为被告,以纠纷对方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法院经审理行政案件,做出维持或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对判决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对乡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没有异议,经过诉讼期未起诉就生效。纠纷的双方就应该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

如果有一方不执行的,乡镇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院为数不多的非诉执行案件,与执行依据是法院判决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个人之间土地纠纷解决问题的渠道。至于个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会与驻军之间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则更复杂,不是靠法律能够解决的事。

农村的土地纠纷虽然不是太多,但发生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因此需要及时调处。那么该如何正确化解呢?

土地纠纷调处的原则

土地纠纷调处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查事实、摆依据、讲道理、明是非、晓利害、促和解,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去伪存真寻找依据,明晰双方利害关系,耐心说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土地纠纷调处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快刀斩乱麻,越快越好,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一般是个人之间先行协商,需要上级介入调处的一般是户与户之间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纠纷不出乡的原则,逐级调处消化,确实不能调处的再申请上一级组织介入调处。

最终不能达成协调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裁决,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既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后调处程序终结,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属于基层工作经验,一般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调处会得心应手,顺利解决的概念较高。首先要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将相关政策规定熟记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纠纷原委,双方诉求事实依据,并明辨是非,去伪存真,掌握可令对方信服的事实依据;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不能妥善解决的后果,抓住双方理性的弱点,促使双方理性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处。

以上是本人长期从事纠纷调处方面的一点心得体会,还请业内人士批评指正,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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