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什么证据无效_借条无效有哪些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4:03:40 人阅读
导读:1、证据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标准如下:2、《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标准如下:

2、《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以前,刚好与一个法官闲谈过这个问题。

该法官明确表示,其比较反感两类律师:

第一类律师,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动辄持异议,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却又说不出理由来。

这类律师甚至动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断章取义,将一些非常轻微瑕疵问题放大,要求将这些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要么是学艺不精,应该回炉;要么就是一个耍滑头的杠精。

第二类律师,就是没有什么理由,就申请回避。

他曾经办过一个传播邪教的案件,辩护律师以他是共产党员为由,申请他回避,他就很恼火。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是闲着没事,找碴来的。

虽然庭审时,法官一脸严肃,一丝不苟,其实他也是一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审理一百个案件,他也想一个案件只开一次庭,赶快进入下一个案件。

快到中午时候,他也想赶快结束庭审去吃午饭。

开完庭回家吃晚饭的路上,说不定他还在惦记着送他那个七岁大的儿子去那个学校读书好。

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内心也会鄙视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会表现出来而已,因为这样会授人以柄,让对方觉得他不够中立,甚至申请他回避,给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法官很可能会在案件的结果上,体现出他对律师的态度的。

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

如果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肯定会影响庭审结果!

那么是谁销毁证据呢?自己销毁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神经病”一个!不可能的!对方销毁有利于对方的证据?那么对方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人员销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顶格处罚!

诉讼中,证据最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灵魂”!证据决定胜负!证据决定诉讼中的一切!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证言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如意识不清,欠缺语言表达能力等不属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得到印证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单独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只有证人出庭亲自就案件事实作证陈述,并且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法庭才会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加以采纳。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理解有偏差,认为只要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亲笔书写成书面文字,签字加手印递交法庭就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证据效力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证人仅仅将自己知晓的案件事实以书面文字作为证据形式递交法庭,这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书证,他的证据效力是以合同中所记载的能够反映双方协商意思表示的思想内容展现出来的。当事人将证人所写书面文字作为证据是以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面向法庭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出的语言陈述,并且在陈述过程中要接受法官、律师就案件事实所提的询问,从而查明或判断证人是否真的知晓案件事实。如果证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仅仅以书证形式作为证据,那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很容易以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未能亲自出庭为由否定证据的效力,当事人就会面临败诉风险。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就给证人证言这种形式的证据效力打了折扣。同时,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不少虚假作证的证人证言案例,这就要求法庭在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采纳时,必须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形式加以印证,综合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证据真实性后才能确定是否加以采纳。

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民间借款合同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5、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保护。


6、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