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况_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8:01:43 人阅读
导读:1、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上票据可以背书转让2、凡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1、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上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2、凡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任何商业票据,单证都能背书转让,除非在开出票据时,额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书转让的字样.

一般常见的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背面有背书字样的票据都可以.

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承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票据签发后,对于远期票据,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票据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票据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票据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3、对见票即付的票据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票据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票据,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我想题主问的应该是银行承兑汇票吧,因为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面不是很广。

从票据流通的角度,你这么做没什么问题,下家肯定会接受,也不影响这张票据的承兑。但是你想过没有,自己的一家公司背书给另一家公司,实际意味着二者是有交易的,需要相关交易合同或发票(我国是不允许融资性票据的,所有银票都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而这个发票你有没有开?如果没有开的话,意味着你违反了票据法,而且也违反了有关的纳税规定;如果开的话,白白损失了税额,你愿意吗?

银票有其流通规则,通常票据背书转让时是不需要附任何条件的,因此在整个银票流通過程中,只要背书是连续且完整的,那么这张银票就不应该被拒付。

但是,转让银行还涉及一个账务处理的问题,这其中涉及税务,而不是银行的问题。就像我前面说的,转让银票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合理的账务处理。否则还是有税务风险的。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什么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的?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二是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等。按照票据法的规定,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上述不得转让的承兑汇票,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票责任。因此,大家在进行票据交易的时候,不仅卖票人应该注意,买票人也要提高警惕,以免导致收到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

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背书的效力表现: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除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外,其他票据均可以背书转让。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交付转让是开票人转让给收票人 背书转让是上述收票人转让给其的收票人。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