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是否违法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条款是重要条款。企业单方面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调整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否则,单方约定工资水平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公司通常会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其他规章制度中约定“变薪变岗制度”。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岗位、薪资与公司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考核相关,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下降或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实行相应的调岗降薪。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该规定可看出,调整工资,是一种双向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平等的协商关系。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工资的要约,劳动者也可以自主地确定是否接受。如果劳动者接受,则双方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应对
公司给员工降工资,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要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
最后告诉大家发生在朋友身上的真实案例,该朋友在一家企业工作8年,后来企业效益下降以减薪来减轻负担,降薪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问题来了,该企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单方面实施了降薪,这位朋友多次与企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足额支付工资和绩效。通过收集证据资料,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判断企业支付。另外,这位朋友是自己辞职的,假如是企业辞退他,还会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未经过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就单方面更改合同工资属违法行为。对于被更改的部分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通知用人单位接触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肯定不合法。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单方降低工资相当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如果单位只是和你谈降工资,你明确表明态度不同意。如果工资已经降低,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差额不分。也可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邮寄解除通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克扣的工资。
此类案件用人单位需就其克扣工资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让你再文件规章制度上签字的方式让降低工资合法化,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不要随便在空白文件上签字,不要不看内容就签字。
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劳动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之一。所以很明确,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有人会说如果处于生产经营需要,也应该可以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当设有相应的前提:
一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事情。
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确立有效,同时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知晓有关的规定。
三是调整工作岗位,不能降低待遇。岗位级别应当基本等同,不存在倒逼劳动者辞职的情况。
正常来讲,劳动者对调整的岗位有异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是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出于打击报复,逼迫劳动者。
当然有一类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劳动者不胜任岗位了。一般是大病或者工伤之后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先的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拿不出任何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证明,更换劳动者工作岗位是违法的。
所以,对于绝大多数情况,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绝对是处于理亏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回原工作岗位。
其实只要我们去维权,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的,大家应该积极维权,这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劳动关系和谐。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
第一,用人单位存在正式规范的岗位职责要求文件,并且已经公示,起码应当是该调动的员工是知情的;
第二,用人单位要具有该员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记录;
第三,上述的记录中表明了该员工不能达到岗位的职责要求;
第四,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了岗位培训,已经争取让该员工能胜任工作;
第五,该员工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外,都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调动岗位在实际操作中,员工是否“自愿”难以界定,因此一般来说,只要调岗事实发生超过一个月而劳动者在此期间对调岗事件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工会调解或劳动仲裁的话,即认定“默认调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反应不愿意调岗,是在被强迫或受欺骗的情况下被调岗的话,要告单位非法调岗就很难。
刑事开庭后最晚多久下判决书_刑事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