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抢劫把人打死了怎么判刑_别人抢劫我,被我打死了,怎么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20:32 人阅读
导读:抢劫杀人,是故意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

  抢劫杀人,是故意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一,《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遇有抢劫,你去制止或是防止被抢,与对方打斗,打斗过程中意外将对方打死,那么不负刑事责任,但还是要看具体过程,很多情况下会认定为防卫过当。第二,如果是与别人打架过程中,把别人打死,能否成为正当防卫,也要看情况,如果因事导致打斗,或有预谋、约定的打斗属于互殴,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是突然状况,在没有任何前提情况下,有人打你,你反抗,则为正当防卫,当然也可看具体情形,也可能会防卫过当。

依我之见:必须根据抢劫罪犯当时抢劫犯罪‘’是否‘’是法律规定的‘’正在行凶…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标准,来评判是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当场可以打死抢劫罪犯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抢劫罪‘’,这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我国法律历来将其作为打击的重点,经法院审理一旦确认构成抢劫犯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均须在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判处,情节后果极其严重者甚至可能判处极刑(死刑)。那么,是否就可以在与抢劫犯罪斗争通通当场打死抢劫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不能一味地在与抢劫犯罪斗争中不分犯罪情节通通当场打死不同情节的抢劫犯罪嫌疑人

二,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A,构成抢劫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有如下情节的犯罪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丶死刑一一入户抢劫的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丶抢劫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丶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丶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丶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剂物质的。

从上述刑法关于抢劫犯罪的量刑轻判可以判处‘’三年‘’的起点刑,从重可以处极刑(死刑),既然如此,如果现实生活中抢劫犯罪行为人的抢劫犯罪情节依法只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又怎么动辙在正当防卫中将这种三年以上判处的一般抢劫情节的抢劫罪犯当场打死呢?所以,《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承担超出限度部分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

三,那么,我国现行《刑法》又是如何规定抢劫犯罪情节严重可以当场实施‘’无限防卫权‘’当场打死打伤抢劫犯罪嫌疑人的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抢劫罪犯)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刑法关于抢劫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罪犯死刑的情形看,实践中对于比如入户持枪械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正在驾驶机动车司机抢劫的丶抢劫致人死伤(轻伤以上的)……

四,如果在与抢劫犯罪斗争时,抢劫罪犯的犯罪‘’情节一般‘’,可能依法只能判处三年左右徒刑而又当场打死了抢劫罪犯的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过当‘’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案发后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可依法认定防卫过当者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总之,在与抢劫犯罪作斗争时一定要把握住抢劫犯罪的‘’情节严重‘’一一‘’正在行凶…抢劫犯罪…危及人身安全‘’这些法定要件,这样才不至于在与抢劫犯罪斗争的‘’正当防卫‘’行为产生不利益于防卫者的‘’过当‘’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主要看危害行为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

行为紧迫性有时间和空间的双重要求,即不法侵害就在眼前,随时可能伤到自己。

刑法规定,对正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此时,对损害后果没有限制性规定,被害人可以采取任何手段进行防卫,有刀拿刀,有枪开枪。

故意伤害

假设你是空手道九段,假设啊,便于分析问题。



见状,你飞一脚,踹飞了抢劫犯的大砍刀,大刀飞到了一片小树林里,离你们有20余米。接着一招神龙摆尾,直中心窝。只见恶贼向后一倒,飞去三丈有余,倒地不起,口吐鲜血。

此时你若停手,就啥事也没有。



假如你想:嘿嘿,借正当防卫让你尝尝厉害,上去一招黑虎掏心。本想教训一番,却结果了那厮性命。

最后法医鉴定,贼人死于你最后一下,此时你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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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他抢劫。有证据吗?可是你把人打死了却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你无法证明对方抢劫且又是你先动手的话,故意杀人罪你是跑不了了。

所以。遇到不法侵害,跑为上策。跑不了也要把对方引到有摄像头的地方。然后你俩就可以开启回合制模式了。他打你一拳,你还他一拳。然后他捅你一刀,你再回一刀。千万不能回两刀,不然你就犯法了。如果他捅完你就放下刀认输,按照规则你就不能继续攻击他了。直到他再次攻击你,你才可以反击。事件结束后,你如果还没死,那你俩就可以一起进去蹲一段时间了。罪名是互殴……

不负刑事责任,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依我之见:要根据罪犯抢劫时的‘’具体情况‘’(暴力致命性抢劫)来判定,‘’打死抢劫犯‘’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法定情形不负任何责任,还是属于‘’一般防卫过当‘’承担因过当部分的责任?

一,关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A,关于‘’普通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丶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利的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予以制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部分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平常所称‘’一般性正当防卫‘’又叫做普通正当防卫。普通正当防卫,其特点是:1,刑法保护合法利益的广泛性,2,不法侵害的罪名广泛性,既可针对暴力犯罪,也针非暴力犯罪,还可包括智能性高科技犯罪,3,适时性,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犯罪,4,适度性,达到‘’制止‘’犯罪的必要限度即可,也就是犯罪的侵害与防卫的手段、力度相适应而不可过度,否则,超出必要限度部分依法是要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B,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不是防卫过当,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责任。这就是俗称的‘’无防正当防卫‘’又称为特珠防卫,其特点是:1,防卫犯罪手段单一性,即针对的是暴力犯罪,2,不法侵害客体的单一性,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3,适时性,针对的是‘’正在行凶‘’的犯罪,4,防卫手段丶力度、结果的无限制性,即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伤残的都是法律允许的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二,既然法律上将正当防卫分为‘’普通防卫‘’和‘’无限防卫‘’,那么处理本案例所叙述的失手打死了‘’抢劫‘’犯时,究竟是适用普通防卫,致人死亡按防卫过当论处,还是适用无限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A,关于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丶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该条款又规定:‘’持枪抢劫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能够致被抢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犯罪其手段可以判断这种抢劫犯罪往往是持刀、持械丶持枪,也就是说具有暴力性和致命性。

B,通过对上述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简析再结合案例我们可以假设分析:(1)如果此案例中抢劫犯罪在具体表现为持枪丶持刀丶持械具有严重的暴力性,且属于正在行凶并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致命性抢劫犯罪,对这种暴力致命性抢劫犯罪就完全可以,并毫不犹豫果断抓住对方‘’正在行凶‘’这个时机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即使当场失手打死了抢劫犯也不负任何责任。(2)如果该抢劫犯罪仅仅是采取以暴力‘’威胁‘’作为手段,表现为制造恐怖气氛从精神上强制被害人不敢反抗而不得已而当场交出财物,这就叫胁迫的‘’精神强制性‘’,对这种胁迫性抢劫犯罪只能行使‘’普通正当防卫‘’权,以制止犯罪为目的就必须把握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而打死了抢劫犯就属于防卫过当,依法是必须承担超出限度的那一部分责任,再比如,中小学附近常常出现一群小混混拦截在校学生采取打耳光的手段抢劫路上学生少量财物,此类行为肯定构成抢劫罪,但对这种并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抢劫犯罪也不宜实施无限防卫致那些小混混死亡,所以,是否适用无限防卫还是以防卫过当论处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此案例中的抢劫犯罪究竟是‘’暴力致命性‘’抢劫,还是‘’胁迫性‘’抢劫呢?请提问者根据案情结合本文的分析自行下结论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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