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_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9:47:18 人阅读
导读:判决离婚后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哪些...

判决离婚后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女方离婚后受到男方的骚扰、殴打的,不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一定要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定要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

(2)一定要注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常住地址亦或是工作单位;

(3)请求要具体,事实、理由要充分;

(4)举证说明曾经、现在所受的侵害,以及即将受到侵害的可能(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处理经过、社会机构所做的记录亦或是所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就医记录、所收到的威胁性短信、妇联组织收到的投诉记录等)。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对这哥们表示深深同情。

实话告诉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挺难的。本人曾在前阵子代一弱女子申请过,结果是,法院立案庭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对男方的训诫笔录,公安部门则称,此笔录只能由法院调取,不给当事人提供。死循环。

所以,作为一爷们,从法院拿到了保护令,说明这爷们是真的受家暴了,还被家暴的不轻。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这爷们未必打不过妻子,但他不还手,而是一再忍让,忍无可忍去寻求官方保护。第一, 这种好男不跟女斗的精神值得肯定,如果双方互打,一定是两败俱伤,对家庭和孩子的伤害也是致命的;第二,希望这位女士适可而止,你老公对你都这样一忍再忍了,就别得寸进尺,日子能过就好好过,不能过,好说好散,更不能把股市暴跌楼价暴涨的邪火回家照着男人撒,兔子急了还咬人,小心哪天把他惹急了,反手给你一把掌,鼻青脸肿地上街,人家还说你是自己碰的,你辩白说是你老公打的,都没人信。

有一本非常好看的方言小说叫《醒世姻缘传》,写的是前世虐死发妻的官二代晁原,转世托生为怕老婆的狄希陈,被大小老婆换着花样虐,棍打针刺火烧,无恶不用其极,后被高僧点破前世孽缘,念经超度,才消除冤业。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每天都要面对怨偶们的恩怨纠葛,常常想起这本书,摹想他们前世的样子,是素不相识呢还是恩爱夫妻?如是素不相识,今生缘何相聚?如是恩爱夫妻,今生又何以不睦?总之,每一对曾海誓山盟的夫妇,都不该如今日这般势同水火。

前世已逝,来世飘渺,惟有今生,聊可虚度,愿彼此珍惜。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