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谁的公司?是你工作的公司?还是对方工作的公司啊?以你工作的公司为例,你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 中对方是全责,你没有责任,那么你的所有损失都是对方承担,你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你所有的赔偿,像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都是对方承担,你的公司只是负责给你出具收入证明,受伤期间公司没给你发放工资的证明。但是如果你在这次事故后中留下后遗症或者残疾的,你的公司应该给你报工伤,单位有工伤保险的话,应该得到工伤的赔偿。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以后的工作中你是工伤人员,应该得到工伤人员应有的照顾。如果没有任何后遗症或者残疾的,只是简单的小事故可能单位不会给你报工伤,那就没有其他的赔偿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但是如果有人员受伤,这一般要等到治疗终结以后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你如果无责任,对方全责那就是对方负责你的车一切的修理费用,如果你是每天开车走很远的路,还可以追讨打车费用。如果对方和你一样,只购买了交强险,那么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就由对方司机负责。如果他不拿钱你只有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去法院起诉,但切记必须将他的行车执照和驾照,扣下,他的车辆在你的车辆没有修好提车出厂。不能把他的车放行,否则你会后悔的。
不怕麻烦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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