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_第二形态包括什么处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3:36:30 人阅读
导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有效路径,是纪委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也是检验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运用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在监督执纪中实践“四种形态”。  深化“三转”是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前提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和共同任务。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基础是落实“两个责任”,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核心要义是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时时、事事、处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是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维护好整片“森林”;关键是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实践“四种形态”,适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常态,一方面要在监督执纪中实践“四种形态”,另一方面要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监督执纪,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前提和条件都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持续深化“三转”。第一,必须进一步转职能,聚焦主业主责。要对纪委职能定位再聚焦再深化,把“三转”向纵深持续推进,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实做细,朝着管住纪律的方向,从过去注重查处违法转到现在要注重盯住违纪,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实践“四种形态”。第二,必须进一步转作风,严格依规管党治党。“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涵盖党的六项纪律,不能一看不涉法不犯罪,不是贪污受贿问题就不管不问放过去。第三,必须进一步转方式,注重抓早抓小。纪检监察机关要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坚持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的言行,坚持关口前移,用“四种形态”编织纪律之网,动辄则咎,即使是一些反映和微词,也要及时找党员干部谈一谈、提个醒,如果严重违纪就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五类处置方式”的动态管理中实践“四种形态”  面对已然的腐败存量和新的腐败增量,对大量的问题线索都要按照“五类处置方式”逐件处置,在动态管理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  一是要认真研判问题线索,准确提出处置意见。要认真分析问题线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程度如何,具备什么样的处置条件,区分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置方式。从整体和面上来讲,绝大多数问题线索还是属于一般的违纪性质,少数和极少数问题线索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绝大多数反映问题笼统,可能性存在但可查性较差,只有少数问题线索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同时存在。在对每一件问题线索认真分析研判基础上,准确提出处置意见。  二是要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启动第二次处置程序。在对问题线索按照“五类处置方式”进行第一次处置后,除拟立案的情况外,其他四类处置方式都有一个再处置情况。如一些问题线索经过初核,有的可以了结,有的则要转入立案;一些问题线索经过谈话函询,有的可以直接了结,有的则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有的需要提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有的可能要转入初核或者立案审查。对那些暂存件要经常拿出来,看看原来不具备的条件是否灭失,对那些已经了结后又有新的反映,则需要再次提出处置意见。  三是要严格遵守“五类处置方式”的标准。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都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既不能把已经具备立案审查或者初步核实标准的问题线索按照其他方式来处置,或者是把涉嫌严重违纪的问题线索作为不具备初核条件而作暂存件处理。对那些反映可查性不强,不具备转立案、初核条件标准的问题线索,可以更多地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由有关当事人向组织如实作出说明和承诺,尽快了结。如果再有新的反映且有可查性,一旦查实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用“五类处置方式”设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纪律防线  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实际是设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纪律防线,要在不同处置方式中体现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要坚持全面从严执纪。要对党员干部在遵守六项纪律全面监督执纪,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体现纪法分开,体现纪在法前,体现纪严于法。特别是要把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在监督执纪的首位,把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体现党内监督和纪律审查的特色。  要坚持多样执纪方式。“四种形态”涵盖党员干部在违纪方面所有的可能程度,但绝不是对违纪问题人为有意地从轻或者从重处理,也不是在事实清楚的结果面前作选择性处理。对那些已经触犯党的纪律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坚持落实“两个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落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监督执纪的刚性,坚决查处在纪律集中整饬中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从“不敢”到“不能”再到“不想”,使党员的违纪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小,性质越来越轻,腐败现象越来越减少。  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  要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扁平化、简单化等瓶颈,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发现问题线索的敏感性。要善于听取和分析听到的反映、微词和议论,从群众舆论中捕捉问题的蛛丝马迹,以敢于担当的勇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二是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日常管理作用。要督促机关各部门党组织落实管理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日常管理党员的作用,经常就听到的反映和议论与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负责同志及时沟通,掌握了解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三是认真了解核实有关反映。要抓住反映较为集中、议论比较强烈的人和事,及时确认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核。对已经存在违纪行为的要立案审查,加大查处力度,不姑息不迁就。(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1、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

2、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遵循党章、深化“三转”上下功夫。

3、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处置上下功夫。

4、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对于推动各级党组织抓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理论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四种形态”立足于管全党、治全党提出新要求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中纪委办公厅引发的《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执行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第二种形态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和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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