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交给谁_申请法院集体回避的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23:54 人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法在“回避”这一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管辖”这一章予以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刑事诉讼法在“回避”这一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管辖”这一章予以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里说的“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就包括该下级人民院应当整体回避的情形。

如果是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即非院长担任),由院长决定;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就要向审判委员会。但是说法官不公,要分清楚是哪方面啊,如果是因为法官跟对方当事人之间有什么亲戚关系啊利害关系或是其他关系是可以回避的,但是如果不是这些原因,只是法官认定事实主观上的错误不对,那你应该上诉或是申诉,申请再审

整体回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和你的案件有关系而影响到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你要申请回避,那么被申请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才行

交给审判长或是院长,合议庭审判员申请回避要报审判长,审判长申请回避报院长同意,因此复议书也是这样安排

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属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则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变更管辖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本条规定的移送条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移送的程序问题《刑诉解释》第1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回避制度就与变更管辖制度发生有机的联系。

而我国现行的管辖制度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审判的便利和诉讼的效率等功利性价值,而忽略了法官和法庭的中立性这一程序正义要求。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提出这种申请之后,原来的管辖法院应立即无条件地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否则,由该法院自行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

那么,如果出现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情形,从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一级法院因某种原因不宜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院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认为,法院整体回避的实质是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被回避的法院应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法院应当主动提出移送管辖却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能否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笔者认为按照法理是可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均明确规定,当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依此类推,对法院没有主动移送管辖的,当事人也应有申请移送管辖的权利。

可以向办案法官提出,他会将申请提交院长决定,也可以直接邮寄给院长。

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申请书是供诉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时使用的书面请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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