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生活中的体现_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3:39:22 人阅读
导读: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某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与刑法、民法并列为国家的三大法律部门。行政法按照国家管理体系中纵的管理程序,可分为行...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某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与刑法、民法并列为国家的三大法律部门。行政法按照国家管理体系中纵的管理程序,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与行政诉讼法;按照国家管理体系中的管理部门与内容,可分为经济行政法、科技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及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行政法;按照行政法不同的作用,可分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由于涉及的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加之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其内容具有易变性,这是行政法的突出特点。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

明显和严重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普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或者行政机关承认可以予以撤回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无效行为的构成原则表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和严重的法律缺陷,那么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则处于次要地位。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做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例如,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例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例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并宣布其无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的风险。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这些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只不过是行政法的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规范则是行政法的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体现了便民原则,如:第26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中体现了便民原则,如:第29条;

3.行政机关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中体现了便民原则,如第32条。

行政的特征: 1.行政是广泛、多样、复杂且不断形成社会生活的国家作用一形成性与整体性。 2.行政是追求利益的国家作用。 3.行政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作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与合目的性之兼顾。 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配合及沟通。 6.行政系作成具体决定的国家作用。 行政法的特征: 第一,形式上看,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第二,内容上看,行政法具有权责统一性。

行政法原则有6种之多呢……

生活中最常见的应该是合理性合法性,比如开罚单、执照吊销、行政拘留等等。

案例多的好比医院的病患,但大多类似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五)诚实守信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