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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二审_一审没拿出来的证据,二审才拿还有作用吗?

一审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二审_一审没拿出来的证据,二审才拿还有作用吗?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06-08 2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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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时,都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质证,不经质证的,一般不会作出有罪判决。1

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时,都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质证,不经质证的,一般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1、所有定罪证据,都应当在庭审时予以质证,否则,都不能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2、刑事案件中没有所谓“新证据”的概念。所谓新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它是指庭审以后形成的证据,或者在庭审之前已经形成就是基于客观原因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的证据。刑事案件中不存在新证据的概念。所有的证据,无论一审时是否已经经过质证,在二审时,都会在二审的法庭上再次予以质证,除非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认为不需要再次质证。

3、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如果真的如题目中所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切证据一审都没有质证,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而不应当组织质证并予以判决。否则,就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那么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一审过程中被告的答辩状能否当作其他案件的证据使用呢?从理论上来肯定没有问题的,毕竟答辩状可以理解为是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自认,但是实际情况中被告的答辩意见往往是针对性进行的,可以理解为是被告的应对策略,单独用在其他案件中作证据肯定不太现实,它不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01

答辩状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反驳

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答辩状虽然属于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的一种,但是它的来源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反驳意见,上面陈述的内容是有相对性,也可以理解为被告申明自己主张的理由。

这样出来的答辩状,如果将其用作证明其他案件的事实的证据材料,本身是没有太大说服力的,但是从证据形式上来看,它又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且在一审判决被撤销的前提下,一审的判决都没有了效力,那么它的其他辅助性材料的证明力肯定也不强,用来证明其他案件明显不具备全面完整的说明力。

02

假如判决未被撤销,被告自认的陈述记载在判决和庭审笔录中,那么用来证明其他案件事实是没问题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答辩状是被告一方单独提出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还会依据实际情况来逐一的引导原告和被告双方去将案件的事实完全的展露出来,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都会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或者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予以认可,这部分自认的内容经过庭审笔录记载,生效判决确定,用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没有任何问题。

当事人自认,也是对案件事实和事情经过进行双重确认的结果,它的证明力和真实性是经得起推敲的,所以用来作证据没有异议。

结语

但是单独的一份答辩状,不管是已经为生效案件的卷宗所收藏,还是单独游离在案件之中,那么要将其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确实要谨慎用之,避免因为当作证据却又引起新的争议和纠纷,而且每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都要重新核对案件事实,所以用答辩状去证明另一案件,本身在实践中没有必要性,也没有较大的证明力。

一审因忘记或者未及时提交的证据,只要与本案有关联的二审时法庭会依法采信或者采纳。

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这是庭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多数会不被认可。

如果诉讼当事人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的时候提交,如果对案情可能有影响的,首先对方肯定会抗辩, 以不是新证据为理由否定它。如果提交证据一方没有很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一审不提交?这是一种滥用诉讼资源的行为,也会引起主审法官反感,很容易就把这个证据否掉了,并且可能会依法训诫,罚款。

如果有一审不提交的理由,那二审可以提出来,只要对判决结果有影响,有可能被采用。

所以说,诉讼的重点应当放在一审。故意玩花招,往往是得不偿失。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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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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