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问题提得太粗,又没讲还有些什么人、有什么财产,首先是什么人参加分,有权参与遗产分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双方的父母、子女,如都无,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财产方面,没有明确遗嘱的,一般就平均分配,适当照顾老的、未成年人、无业无收入等等
您好!在同一事故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无法判定的,一般认定为同时死亡。但是为了继承,往往有个推定先后顺序。按照题主问题,可以推定被继承人先死亡,继承人后死亡。为什么?假定去世的是父子。如果判定父亲先去世,那么儿子首先就继承了。儿子再去世,有继承人的概率就要高。但是反过来就不行了,等于继承人先去世了,被继承人财产可能就没有继承人了。
关于遗产如何继承,主要是看死亡人员是否还有其他顺序继承人。
1. 先从第一顺序捋,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一顺序都没有,再看第二顺序,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2. 如果都没有,再看有没有代位继承人。还拿上面父子举例,都去世了,判定为父亲先去世,儿子如果有子女,那么儿子的子女就可以代替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
3. 如果全没有,那就没办法了。注意,只要不是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尽扶养或者赡养的其他人,遗产基本就充公了,其他的亲属很难得到。
以上前提,全部是在死亡人员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且遗嘱没有指定继承人为上述人员之外的人的前提下。
具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亡的:
长辈与晚辈之间,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死亡的晚辈对死亡的长辈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死亡晚辈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同辈之间则推定同时死亡,同辈之间相互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您好!
唯一可以给出的答案是:兄弟几人都是亡父的法定继承人。但是,能不能同时继承,要区分三种情况而定:
简单解释一下:
兄弟几人都是亡父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不一定都是继承人——要看亡父有没有合法有效遗嘱。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所以,如果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即可忽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指定的是谁,就由谁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将不能继承。
按照《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如果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触发了上述行为,不能继承。
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可以给出题主答案:兄弟几个,可以同时继承。
但是,还有一条需要注意:同时继承,不一定意味着均分继承。
按照规定,原则上由法定继承人均分。但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赡养义务尽到的多少、继承人是否属于“双无”人员等(可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适当”、“可以”多分、少分或者不分。
至于能适当多少,这个要看协商、举证的结果,没有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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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你大哥去世了,你大哥的法定继承人为他的妻儿及其父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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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为五人共有,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你大嫂都无法与你大哥共有,你大哥所有的那份份额在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由他的妻儿和父母按平均份额继承。
如果动迁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及文件,除房屋现有的四个共有人外,你的母亲及大哥的妻儿也需要在协议及文件上签字。
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事情其实挺多见的。比如交通事故中,马航上一家老小都在飞机上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几个人互为继承人的,法律推定长辈先死,长辈的财产先发生继承,然后晚辈死亡,辈分相同发生继承的只有兄弟姐妹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分别由他们的第一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但是彼此之间不能循环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个问题讨论的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问题,该条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规定,即然相互有继承关系,那么没有继承人的人就肯定有被继承人。举例如下:
a、甲有二子乙丙,乙长丙次,乙有一子丁,丙未婚无子;
b、甲带乙丙开车外出,途中事故三人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c、丙无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无论甲乙顺序(按规定推定甲先),三人之遗产均由丁继承;
d、如不推定丙先死,会造成丙遗产无人继承,甲一半遗产也会因丙先继承而成为无人继承;
e、无人继承的遗产按规定要收归国家或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因此,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主要是考虑继承的顺利进行,减少无人继承遗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