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强制抢车违法吗_放高利贷把我车扣走能要回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4:25:14 人阅读
导读:「法律有话说」,凭法理和了解的法院判决做分析,●法理≠情理≠社会道义●所以不要拿情理或社会道义来衡量法律对或者不对,在法律未做变更调整时,必须以现行法律为准。简...

「法律有话说」,凭法理和了解的法院判决做分析,●法理≠情理≠社会道义●所以不要拿情理或社会道义来衡量法律对或者不对,在法律未做变更调整时,必须以现行法律为准。

简析如下:

第一,法律上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是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比如张三对李四有债权,李四只负有对李四还债的义务,与其它任何人没有关系,这便是债权的相对性。

物权是特定的人对其它任何人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比如这块手表是王五的,除王五之外的任何人都要遵重王五对手表的物权,不得侵犯。

题目中,债权人把债务人的车辆擅自处置,是对债权和物权存在混淆,没有物权人的同意,任何人无权对其财产进行任何处置,包括再次抵押、使用等,否则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第二,即便债务人主动拿车辆做抵押,债权人也无权使用或抵押。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一般是债权人)对抵押物,不改变占有,换句话说,债务人把车辆抵押给债权人,车辆仍归债务人使用,而不是把车辆交给债权人保管,因此债权人没有机会使用,更不能再次抵押。

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是质押,法律规定质押需要把质押物交给债权人(质押权人),但是质押权人不得使用,只是有保管权,但没有其它权利。所以质押也不能抵押,债权人没有获得法律赋予再次抵押或质押的权利。

第三,擅自再次抵押借高利贷的额外风险:债权人搬起石头很砸自己!

张三欠李四10万块钱不还,李四擅自强行把张三车开走后,张三又向王五借高利贷8万块,并用张三的车做抵押。但是高利贷的利息太高,没几个月原来的债权人李四因为高利息可能超过10万块,这时候原债权人李四为了赎回张三的车,可能要支付给高利贷王五15万块:①这时候(张三仍未还钱的情况下)李四还会愿意去赎车吗?②如果张三还了8万块欠款,李四愿意多花7万块去赎车吗?所以,不论债务人是否还账,债权人擅自高利贷行为都是把自己推向了窘境…

第四,无论出于何种考虑,权利人都不应该让自己维权的身份变成了侵权的境地,这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可能维权不成,造成自己经济上赔偿别人,法律上变成了违法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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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开走合法的借款抵押车辆不违法!‘’

依我之见一一

债务人如果以该车作为合法的借款的担保物(质押丶抵押)并办理担保手续而向债权人办理借款的合法借贷行为(注:该借贷行为并非诈骗犯罪的‘’套路贷‘’和‘’校园贷‘’),债务人违约经催仍不还款的话已依法无权动用抵押物,而债权人有权强行开走债务人的该担保車辆催要借款以实现抵押债权,或强行开至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手续,为实现自己合法的债权而债权人之强开行为何错之有?

一,我国民事法律对于公民之间丶公民与企业、银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基于双方平等丶自愿丶互利的原则允许‘’民间借贷‘’。同时,根据我国民间借贷习惯而言,为保证借贷资金安全,除亲戚丶家人丶要好朋友之间一般的借贷不需提供担保外,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允许贷出方(债权人)要求借款方(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就本案例而言虽提问者未叙述借贷双方的是否有借款担保的内容,本人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习惯大胆推测一一本借贷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并以该车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物己列入了合同条款。

如果该借贷合同该车作为合法的借款的担保物,那么,这种担保在《担保法》中是什么样的担保呢?

A,抵押担保,B,质押担保。

就(A)抵押担保而言,当债权人依合法交付了约定数额的款项,债务人将该车的购车合同丶行驶证等所有权文书交于债权人时,依法当债务人违约不还借款时,债权人就依法具有对‘’抵押物‘’处置权,如申请法院‘’诉前保全‘’;

就本案例中‘’债务人借款到期不还,而债权人经多次催要债务人仍置之不理,并开着借款抵押车辆‘’,1,债权人依法有权强行开走债务人已借款抵押的车辆要求偿还抵押借款后再还车辆并办理解除抵押担保;2,债权人也有权在借款到期后经催告债务人仍不还款的情况强行开走债务人用于借款担保的该抵押车辆至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手续。3,就债务人而言,合法的债务已到期,抵押担保依法实现的法定条件己经俱备,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之前己依无权动用担保物(该车),而债权人恰恰为实现合法债权有权处置该抵押担保车辆,所以,‘’债权人有权强制开走债权人的该抵押车辆‘’。4,就借款担保合同性质和效力而言,主合同是借款合同,而抵押担保条款是从合同,当‘’主合同‘’一方违约‘’从合同‘’就自动产生合同效力,即抵押担保合同开始生效,那么,债务人已无权动用抵押物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执行‘’从合同‘’(实现抵押担保偿还债务)又有什么违法呢?

二,为保证实现自己合法的债权,对于‘’言而无信‘’的当今相当数量的‘’不诚信‘’的小人,债权人强行开走债务人用于借款担保的该车至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前‘’是合法有效。

三,‘’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人,要讲诚信。‘’有借有还丶再借不难‘’,借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还了就行了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报警!所有高利贷都没有经营范围都是【非法经营罪】,强行开走车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明确构成刑事犯罪案件,警方必须受理!抓捕犯罪嫌疑人!

放高利贷把车扣走可以要回来。 高利贷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很多,是不受国家保护的,属无效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放高利贷的人强行把车扣留,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索回自己的车辆,但要保留好一下证据:首先就是保留好贷款合同,其次就是保留好已还款的数额票据,再次就是保留好高利贷扣留自己物品的清单,最后,保留好放高利贷的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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