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遗嘱并非得公证不可。但立遗属人立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才会成为有效遗瞩。 2、立遗嘱人不得立下超越自己管辖范围的遗嘱,如房子是夫妻人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剝夺另一方50%的财产处置权。 2、立遗嘱人最好自己按法律文书手写遗嘱,并确保自己的财产、证件与书写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在自己的姓名下按下手印,并写下立嘱的时间、地点。 3、在别人邦助下所莶订的遗嘱,必须有医院的健康证明书,立遗嘱人、立据书写人、见证人等莶名及手印等手续齐全。 4、任何違背立嘱人意志、遗嘱人在重病期间,头脑不清醒时立下的字据无疑无效。 4、遗嘱公证无疑会更好,是因为公证人员更懂得按法律程序办事…
自己写遗嘱可能会导致无效。如果法定继承人怀疑遗嘱有效性,比如说他可以说这个不是本人写的,鉴定字迹是个很复杂的事情,同一个人写字不同时期甚至不同时候写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样是吧。他还可以说这个遗嘱不是在正常环境下写的,比如说受到威胁,还可以说是在神志不清等状态下写的,总之,如果法定继承人不认这个遗嘱,要找遗嘱继承人扯皮是有很多办法的。所以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这样写。
一是,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遗产。比如夫妻婚内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写遗嘱就不能写,把哪个房子给某某人,要写,把哪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一半给某某人。同样,银行存款,其他财产等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二是,保证遗嘱有效性。可以请两三个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让他们帮助录像,说明你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神志不清等问题。边写边录,自己也可以在录像里面说一些话。写完后朋友签字作见证人。
因为现在的房产一般价值都比较大,家里老人寿命也越来越长,可能出现中间一辈先于前辈过世等问题,中间一辈如果兄弟姐妹比较多,遗产问题就会很复杂,所以早立遗嘱是对的,我觉得这个观念需要推广。我跟我老公说这个问题,他反对,说不吉利,不过我还是想找个机会写个遗嘱,毕竟世事难料。
您好!
人们为什么经常会把遗嘱与公证结合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对于遗嘱本身的认知和订立意识还是很肤浅、很淡薄的;二是人们还是比较相信“公信力”机构,认为只有经过公证处订立的遗嘱才会有效。
其实不是这样的。首先先要明确一点认知:遗嘱有没有效,与公证与否没有关系。
遗嘱能不能有效,关键看的是要满足以下几条:
订立遗嘱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订立人在订立遗嘱期间意识清晰、思维正常(与肢体有无问题并无太大的关系)。
同时,订立遗嘱,不能受到胁迫或者诱导,完全出于个人意愿(这一点,在后面“证据”中再展开说)。
1.形式上
按照《民法典》,合法形式包括了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六种形式。除了口头遗嘱有特定的适用条件(适用于危急时刻)之外,其他五种形式,都可以作为日常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
而且已经取消了关于《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上述不同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2.内容上
先结合题主的情况,以“自书遗嘱”为例,做一个示例:
遗嘱
本人(姓名xx,身份证号xx),于xx年月日订立遗嘱,自愿在本人去世后,对个人合法财产做出如下分配:
将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中属于我的份额,由xx(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签名、日期(细化到年月日)
通过这个示例,是要提醒一下关于内容上的一些基本要求:
先说说硬性证据要求:
除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有一个硬性要求: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这个“见证人”,其实就是证据——人证。
在实际订立过程中,能够收集的证据,尽可能收集齐全,目的是:要证明遗嘱订立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很多情况下,争议并非仅仅针对遗嘱形式、内容本身,而是质疑订立过程(例如,不是订立人本人的意思、是别人模仿笔迹写的,等等)。
有几类证据,强烈建议纳入遗嘱订立过程,不区分遗嘱形式:
证据做足了,会给遗嘱有效性增加一半的分值,让遗嘱的有效性更为可靠。
首先,个人遗嘱如你所述已经有日期、签名、手印的,还要区分遗嘱内容是自己书写的还是他人代为书写的。如果是自己书写的,符合有效的基本要素,不公证一样可以产生遗嘱的效力。如果是他人代为书写,自己签字按手印的,还需要见证人在场并签署,且该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否则无效。
其次,这种具备基本有效要素的遗嘱不能含有以下效力瑕疵:
1:立遗嘱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立遗嘱时精神病犯发等;
2:非被胁迫、伪造;
3:涉及到无权处分的财产,该部分无效;
4:违法的遗嘱内容,违法的部分无效;
5:没有为弱势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该部分无效;
6:多份遗嘱相冲突时,新遗嘱会导致旧遗嘱失效,经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
所以,立遗嘱时要充分注意以上要点,以避免所立遗嘱不能达到目的而白费。
您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不公证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把遗嘱按照以下几条进行自查,如果都符合,则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和公证遗嘱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1)遗嘱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得受欺骗、胁迫。订立遗嘱这个动作必须是本人完全自愿的;没有受到外界的压力、诱惑或是诱导。所以建议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候,不过过多的让子女参与意见,避免有胁迫和诱导的嫌疑,导致遗嘱的有效性被质疑。
2)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直白的说法,就是遗嘱人是头脑是清楚的、思维意识是清晰的。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如果老人被诊断患有老年痴呆、脑梗等脑部或精神方面疾病,那么这段时间内订立的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建议治愈之后再订立
订立遗嘱当天,可以去三甲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订立精神状态做一个评估或鉴定,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
3)遗嘱中处置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更准确地说,遗嘱只能处置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这方面有两种误区:
自己住的房子不一定有产权,比如公租房或者还没买下来的房改房。
登记自己为唯一产权人的财产,就一定100%拥有财产。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管是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一人一半。
1)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了5种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下面就最常见的两种遗嘱形式进行说明。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全文亲笔书写,文末必须签名、标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至少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全文,遗嘱人、见证代书人必须文末进行签名,并标明年、月、日。见证人和代书人必须与遗嘱人和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2)遗嘱不能被篡改、修改、损毁。
3)在措辞上必须准确。例如“将本人(身份证号:xxxx)名下的,位于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好:xxxx)由xxx(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x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满足以上两点,即使遗嘱不公证,也是有效的。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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