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有法律效应吗_大家说说,微信的聊天记录能不能当做实质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54:28 人阅读
导读:1、微信的聊天内容也是证据的一种,属于电子证据。2、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证据的规则要求,看其是否能证明要主张的。这样才有规律。互联网应用日渐普及,通过...

1、微信的聊天内容也是证据的一种,属于电子证据。

2、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证据的规则要求,看其是否能证明要主张的。

这样才有规律。

互联网应用日渐普及,通过邮件、微信和QQ就能敲定一宗买卖。然而万一碰上纠纷,这些电子记录能摆上法庭成为证据么?

7月15日下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中对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此次出台《规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昨日上午,南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这也是南沙区法院在推进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认证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请她当总监却变卦 她当庭亮微信聊天记录

本案被告某股权投资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业置业资格的风控管理岗位人员。

被告在招聘网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简历,并通过招聘网向原告发送面试邀请,面谈沟通后,确定将原告聘任为风控总监一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万元,转正工资根据原告试用期表现,在2.8万~3万元之间,入职时间暂定6月20日。

同日,被告邀请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体员工介绍原告,表示欢迎其加入。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微信群中就入职事宜、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沟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和个人社保证明等后,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职。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却发微信给原告,告知“风控总监”的职位已经有人选了,原告不需要来上班了,并于次日将原告从被告员工微信群移除。

原告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工资损失、劳务费等42427元。在法庭上,原告登录了手机上的QQ邮箱和微信,并展示了入职通知书、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等的原始聊天记录。她通过聊天记录展示,自己在6月10日被踢出公司微信群之前,已经开始为该公司工作,并且还帮助拟定了一份租赁合同。

而被告认为,原告5月31日从原公司离职的原因是觉得项目不好,入职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员工个人发送,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还否认原告6月份已经在公司入职,称未与原告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 涉微信证据占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有较大增长。2017年该类案件数量相比2016年增长了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显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现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此外,电子证据类型也更加多样,从一开始的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为主,变为现在的以聊天记录等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为主。

据南沙法院统计,在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涉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难点:信息发送方主体是谁?聊天记录是否被篡改?

解决:演示登录微信确认身份 比对双方记录辨真假

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孙皓说,“很多当事人在交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很难甄别哪些属有效证据。”

此外,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规程》将其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过,孙皓同时指出,仅有聊天截图无法作为证据。

广报全媒体记者侯翔宇、魏丽娜 通讯员夏江丽

2018 年 7 月 18 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使「微信取证」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从业人员的角度,聊一聊微信取证(及其它互联网社交软件取证)的相关问题。

(Nick 按:这篇文章由做律师的黛西老师原创,由于她没有 Matrix 帐号,于是假我手发出,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微信取证的基本原则

此前,微信、QQ 等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就已经被纳入有效证据的范畴,此次举证规程的出台再度明确了软件取证的各项细节。整个过程并非部分网友想象的「只是截截聊天记录」那么简单,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开始取证前,建议你先了解微信取证的一些基本原则,便于你举一反三: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记录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2.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证据:可以采取对方的自认、手机号码锁定、通过聊天细节、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请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4. 所有证据及时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证据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对方撤回、删改等。对于图片、视频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应注意及时下载或收藏,避免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

简单地说,微信取证不仅要截取聊天记录,还要通过截图、录像等手段向法庭证明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

微信取证虽然还有其他的注意点,但了解上面四条足以帮助你避开手机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接下来看看微信取证的正确处理方式。

微信取证的方式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取证多采取截图 + 录像的方式。截图即对微信聊天记录静态固定,录像即对取证过程动态固定。

下面以王 XX 诉李 XX 转让合同纠纷案所涉微信记录为例,展示具体取证步骤。即使你不熟悉固定证据的流程,也可以按照下面给出的范例一一截图(图片隐私经打码处理,正常取证步骤无需打码):

  1. 固定本人信息界面(证明你的微信确实是你的):证明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搜索并固定对方个人信息界面(证明对方的微信确实是他的):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群聊天记录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个截取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界面。

  3. 固定聊天记录(证明你们的确说过那些话):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含有音频的,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5. 含有图片、文本的,提交图片、文本文件打印件,即把对话中的图片、表格等单独打印出来。

这样微信取证就基本完成了。

微信取证的更多注意事项

截图并不是微信取证的全部,在截图完毕之后你还需要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项,以避免后续鉴定、质证时可能产生的问题。

  • 可通过公证或加盖时间戳形式强化证据:目前通常采取的证据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证和电子证据固化加盖时间戳等形式。

  • 可通过鉴定确认真实性,微信使用人对自己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只要你对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有所怀疑,都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需要负担一定的鉴定费用)。

    在社交软件范畴内,司法鉴定会检查和判断你的截图内容是否与真实聊天内容相符、是否由对话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删改等,还会判断截图期间当事人的账号是否处于被盗或异常状态。

  • 应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并接受当庭质证: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

    这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固定证据时常常忽略的一点。简言之,你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好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你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不一定会要求你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 应尽量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使用支付、转账、红包等功能,应提供支付转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能够与供货单、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将更易被采信。

    仅有微信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风险。

法律知识拓展

本部分重点告诉你微信取证在法律层面的依据和要求,帮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包含微信在内的互联网社交工具取证。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

    • 符合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符合数据电文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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