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竞合原则_行政处罚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1:53:33 人阅读
导读: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扩展资料:法条竞合类型(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既要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管理,又要监督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一、 处罚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涉及到税务征收管理权,涉及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采用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处罚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税务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   第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由有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   第三,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第四,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二、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   公开,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事先了解。如果不公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公开,这样便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教育。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适当。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共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罚。   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予以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二)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则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抵竞合方法。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税法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纳税人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遵守税法,维护税法。   强调说服教育,并不意味着处罚不重要。处罚实际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因此,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制止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的原则   在税务行政出发过程中,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予以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要求行政赔偿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由于税务机关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除了行政单位的一些开除公职等外,行政拘留和罚款是不可以与刑罚并处的。不仅仅是一事不再罚,还有就是一事不双罚的。

1、你的理解出错了,这里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独立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违反还是会受到处罚的。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通说观点,对于行政法规不同条款的竞合,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如果每个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权均授予同一个行政机关,但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该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从一加重处罚。若处罚的种类相同,但将行政处罚权授予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不合法  

这个情况很常见,这属于法条竞合,意思就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偶尔会出现“走顶”情况,比如,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同时这个情况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可以对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那么在行政处罚上,就不能两部法律同时对着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进行处罚,这在行政处罚法上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行政机关处罚在先,后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非要处罚,也只能避开先前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与了当事人罚款决定,后一个行政机关就要避开罚款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处罚,比如警告,责令改正等都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某人或某单位违反了行政处罚,同时又违反了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触犯刑法了,就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能避重就轻,一定要移交公安机关,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关于法条竞合的具体说明,在行政处罚法释义当中有详细解释,你可以参考查看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西方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原意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其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避免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但没有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税务实践中,大家对于一个违法事实可能会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是很常见的,但是大家对何谓“同一违法行为”的理解有着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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