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人员如何安置_企业改制员工怎么安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42:17 人阅读
导读: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发文文号:国办发[2008]114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时间:...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8]114号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时间: 2008-10-12编辑时间: 2009-12-12实施时间: 2009-1-1失效时间: 2013-12-31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所属区域: 中国阅读人次: 1439评论人次: 0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二日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的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1.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4.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已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探索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5.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7.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三、关于收入分配9.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10.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对在职职工现在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全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12.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四、关于社会保障13.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2]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18.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19.转制时,要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20.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六、关于财政税收21.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22.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23.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2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6.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27.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七、关于法人登记28.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29.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八、关于党的建设30.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财政税收1.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2.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4.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关于投资和融资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7.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8.经批准设立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9.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10.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11.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12.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13.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不采限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14.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四、关于工商管理15.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国有文化企业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求经营性事业单位应转尽转,改为企业。在改企的事业单位人员安置上会采取多种分流措施,不会简单的一刀切。

2016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文件里强调的原则就是要保持改革的平稳和涉改人员的稳定。所以大家不用担心改革后会出现“下岗潮”。

事业单位改企后人员安置方式:

1、对编制内人员,将尊重本人意愿,可选择保留事业身份,也可转换成企业身份。选择企业身份人员,重新签到劳动合同,将执行企业薪酬待遇;愿意保留事业身份人员,档案封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对需要保留的职能合并到其他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人员一并调入。

3、提前退休。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根据其意愿可选择提前退休。

4、下岗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应该是编制外人员或者自收自支身份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要求压缩编制、精简机构,会造成一部分人员下岗自谋职业。对这部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后,解除聘用关系。

总之,上边已经提到了为保持改革的平稳、顺利,涉改人员的基本稳定,在这次改革中下岗的人员不会太多,及时下岗也不会简单的推向社会,将会妥善处理。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加紧进行,按照有关要求,需在今年底彻底完成相关改革任务,达到政事分开、厘清管理的要求,那么,在改革过程中,对于一些职务的处理是如何安排的呢?正高和副高级别的专技岗位又是怎么安置的呢?

事实上,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涉及最多的问题还是人员如何安置。

一方面,在此次事业机构改革过程中,采取的“因人设岗”的模式,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在原来的岗位上,属于正高或者副高职称的,在改革之后,就需要重新进行聘任(当然,改革之后的单位肯定会有相应的岗位设置,这个会在三定方案之中进行设置说明的),一般来说,只要条件符合都可以聘上的。

另一方面,关于岗位的选择,这个也是在改革过程中,你要面临的选择,专技岗、管理岗的选择,改革之初,会征求你的意见,确认以后,单位会根据各个人员的情况,设置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但是,在设置岗位上,仍然有些原则,一般来说,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技岗为主,管理岗为辅,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中,专技岗的设置则成为次要的,必须要保证每个单位有足够的管理岗位,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设置专辑岗位。同时,对于改革之前仍然有空编的单位,改革以后,空编都会被当地的编制委员会收回,只留一个空编,用来做人才流转之用。

因此,对于已经聘上副高、正高岗位的人来说,具体如何安置,各个地方肯定不同,可是最终的安置结果不会相差很大,都会重新被聘到新的岗位上(与原来的职级相同),但各个地方需要的时间估计会有差异。

你好,我是【好好好真的很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参考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扩展资料:集体企业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