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辨认的规则和具体要求_辨认的规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9:20:37 人阅读
导读:辨认的程序: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

  辨认的程序: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若需要多个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为了避免串供,应该分别进行,在进行辨认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辨认的过程进行记录,辨认的情况,需要由检察人员、辨认人以及见证人签字。

侦查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审查嫌疑人,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客体进行的辨别认证活动。 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我上学那会学的是2003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程军伟的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辨认犯罪嫌疑人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就是公安局的科所队长批准就可以;而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要检察长批准,部门负责人无权批准。

  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体是: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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