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_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3:54:59 人阅读
导读: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数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边举几个例子说明。案例1、借贷纠纷。甲诉乙,称乙两年前借现金两万元。证据有乙书写的借条一...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数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边举几个例子说明。

案例1、借贷纠纷。

甲诉乙,称乙两年前借现金两万元。证据有乙书写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乙辩称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乙的主张,法庭判甲败诉,承担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

案例2、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甲诉以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不需要患者举证,但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诉讼中,甲提出医院的病历多处涂改,系医院为逃避责任而为。经查,医院保存的病历,在病人出院两个月后又有八处修改,医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法庭判医院败诉,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2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3、交通事故纠纷。

甲诉肇事者乙、保险公司丙交通事故纠纷,甲主张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庭审中,丙辩称,甲提供的被扶养人丁,其户口本服务处所所填内容为某某造纸厂,由此推定丁有正当职业,有工资收入,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甲辩称,本方已经提供当地社区证明,丁系无业人员,无工资收入,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服务处所”所填的内容并非工作单位,当地划片居住,在那个片区居住,本栏目就填那个片区的名称。法庭据此采纳甲的证据。

小结: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两个作用,一是支持本方主张,二是反驳对方主张。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出自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也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某事实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双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交用以证明的相关证据;但在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中,如环境污染、医疗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饲养动物致损、建筑物或其附属物致损等,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特殊化处理,变为“谁主张,对方举证”。其立法目的是因为在这些特殊侵权纠纷中的受损人往往在举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受损人的利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诉讼对方,如受损人的对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受损人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则由受损人的诉讼对方对受损事实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随意解释。诉讼实践中,由于往往多是原告提出事实及诉讼主张,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多由原告为其主张举证;但并不排除被告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诉主张举证的责任。而在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下,受损人多为原告,则举证责任多倒置给被告;这里同样不能完全排除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受损人应承担为证明自己的受损事实而举证的责任。

中国的法律不是由法律自身来定性,而是不同的执法者对法律不同的解读,产生出不同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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