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款的量刑标准_恶意欠款罪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7:28:47 人阅读
导读:最高法此次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完善信用卡“恶...

最高法此次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完善信用卡“恶意透支”情形的司法认定裁判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因为我是在阳光丛生网(服务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的机构),做债事服务的,关于这个新的修改决定,做了详细的研究,现将一些个人观点与大家共享:

关于恶意透支问题的相关标准的全文如下: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好了,为什么把这些条例搬出来,是为了让大家都看明白: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最关键之处就在恶意透支,而恶意透支的最关键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你要不明白什么叫恶意透支,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就会被别人蒙,被催收吓唬到。

最新的法律修改告诉我们: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欠钱不还,就叫非法占有,只要你在积极想办法还款,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就不要担心自己会触犯刑法。这里特别提醒各位负债人,债务发生后,先生存后发展,银行只是金融机构,不是法律机构,你有没有犯罪,不是他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不要被别人蒙了,一心努力去赚钱还债,就没有错,就不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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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两高关于对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由1万提高到5万,一下扩大5倍,可以说是对绝大部分恶意透支者的一次集体“赦免”,又松了一口气,哈哈~利好!作为一名长期研究信用卡的金融人士,还是谈点体会。

一,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最早于2009年12月3日颁布实施,这次新规的实施差两天刚刚9年整。在这九年里,我国经济社会明显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的司法解释已经表现出不适应。尤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用卡用户和银行银行授信总额高速增长。据央行《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总体情况》显示,银行共发放信用卡6.59亿张,人均持卡0.47张,银行总授信额度达到14.69万亿,环比增长5.05%,应偿信贷余额6.61万亿,环比增长5.68%,逾期半年未偿余额达880.98亿,环比增长16.43%,占比1.34%,实现了客户数量和总余额的高速增长;其次,据最高检披露信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持续攀升,而量刑趋于偏重,有悖于刑法宽严相济,慎用实刑政策。而旧的司法解释,更多的是趋于对银行业的保护,使公权利过多介入原本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等。当然,提高信用卡诈骗入刑标准,最直观的是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以及占比的下降,这对国家社会来说是好事。因此,基于以上诸多原因,新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

二,对于银行业来说,未来的路在何方?有的专家学者分析说,本次标准的修改将有利于银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这话听起来咋总有些蒙圈。按理说,曾经的银行为了收回信用卡欠款,除了信用惩戒+民事诉讼,还有刑事责任的追究的底牌,至于是否立案,至少震慑作用是存在的。我们知道,旧的司法解释关于额度的界定有三个档,1……10万,10……100万,100万以上,而新司法解释三个档分别是:5……50万,50……500万,500万以上。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能够下卡的是1……10万的多,还是5……50万的多?恐怕普通持卡人大部分集中在1……10万区间吧。但是从银行实践来分析,违约概率又会集中在哪个区间呢?从理论上讲,资产越多的人,获得的授信额度越大,偿债能力更强,违约概率越低。只有这样分析,我们的思路才会更清晰,要想遏制信用卡不良率上升,必须与时俱进。一是继续加大民事诉讼力度和密度,包括启动支付令等快捷高效执行手段,对于小额逾期予以及时清收;第二,适当提高信用卡门槛,细化风控措施,把好第一道关。否则,失去刑责的震慑,对银行来说真的是一场考验,信用卡不良率能否得以有效控制,需要时间来检验。

三,对于申请人和持卡人有何影响?龙门山财经第一感觉就是,以后申请信用卡可能更难了,包括提额,发卡行一定会更加谨慎,特别是中低收入(资产)者,违约风险太高。为了风险与利润兼顾,银行的理想目标应该是高净值人群;第二,本次修改确实更倾向于保护持卡人利益,彰显人性化。其实这次新规修改增加多处,从内容上看很多是针对持卡人的,比如入刑标准的提高、有效催收界定、透支金额认定只算本金、检察院对于立案的审查、提起公诉和证据的采信等进一步明确,有效解决了以前有争议的问题,对持卡人更加公平,更具有人性化。尤其是只算本金这一条,彻底阻止了因时间久,本金利息滚雪球而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恶意透支需要满足2个条件才可以。

第1个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含几种行为,(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2个条件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6个月仍不归还。

如果信用卡透支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就可以定义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当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都会被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前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2018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做出了新的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当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只有恶意透支超过5万元才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最高法院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量刑标准到底指的是单张信用卡还是所有信用卡加在一起,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指出,但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应该指的是单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

因为信用卡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以银行的起诉为准,而且想要证明持卡人是恶意透支,银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就算持卡人在其他银行也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但是如果银行不举证,不起诉的话,法院已经没法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

至于你题目所说的,浦发万用金算不算在5万额度之内,这个是不算的。浦发万佣金实际上并不是信用卡额度,而是一种消费贷款,所以不能计算到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里面去。

如果你万用金出现逾期了,实际上本身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万用金作为一种消费贷款,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动是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最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是在申请的环节,也就是说提供各种假材料进行申请。而万用金是浦发银行直接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主动给予的一种消费贷款,这种贷款额度是浦发银行自动授信的,并不是持卡人自己申请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算持卡人出现万用金还不上的情况也构不成贷款诈骗罪。

总之,信用卡出现逾期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算你逾期额度超过5万块钱以上,但只要你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各种催收,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浦发的万用金跟信用卡是分开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两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所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额度并不包含万用金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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