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_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0:45:17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至法院依法审判,检察院为此职能履行专设公诉部门。刑事自诉案件,顾名思义,与...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至法院依法审判,检察院为此职能履行专设公诉部门。刑事自诉案件,顾名思义,与上述刑事公诉案件对应,由被害人直接起诉至法院。

哪些案件可以由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也就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自诉呢?法治国家,依法办事!专门规定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诉讼法已作明确规定。法定自诉案件具体有三:

一、绝对的自诉案件,又称告诉才处理案件。依法必须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

绝对的自诉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案、诽谤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还是公诉案件。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侵占案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自诉案件,任何时候,任何状况。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个轻微刑事案件也有明确标准,国家规定:检察院没有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原本是公诉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是公安不管、检察院不理,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就“化公为私”,公诉案件变自诉案件,公民个人也就是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坏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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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2、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或接受自诉人的口头告诉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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