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什么部门管的_拆迁最怕什么投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2:01:55 人阅读
导读:首先可以考虑找物业管理协调开发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因为房屋建设的质量管理归属建设局,你可以到建设局属下的质监站投诉,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和原设计单...

首先可以考虑找物业管理协调开发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因为房屋建设的质量管理归属建设局,你可以到建设局属下的质监站投诉,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和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派人分析漏水原因以及做出整改方案,有关这件事房屋原设计院做出的有关文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你好,我是【李连你好呀】,很高兴为你解答。您好!如果是政府征用的土地,上面原有的建筑物需要拆迁的,政府会专门成立一个办公室。这就是拆迁办了。一般是由城管局、住建局、环保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这种工程都会在县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当然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就不是这样的,由开发商自己组成一个前期部门,但是需要在住建局报备。谢谢阅读!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拆迁办的档案先在拆迁办保管。

如果拆迁办撤销,一般会转入不当建设局或房管局管理。

5年或10年后,拆迁档案会转入当地县或区档案馆。

整体村庄的撤并拆迁,要通过哪级部门的审批?这一点国家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村一级行政村是最基层的行政区划,没有列入国家统一的答理,一般由各地自行管理。

根据国家的管理规定,乡镇的设立或撤并,以能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而村一级行政区划的撤并,习惯上都有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名的变更,也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虽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一个乡以内的村庄不应重名,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以县市为单位,一个县市以内的村庄不重名。就我们本地来说,1980年进行了第一次地名普查,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重名的村庄全部按照片重名留一的原则,其他重名的全部改名,多数是加以方位或地理特点区别,也有个别村名因为不雅重新命名。

在各个历史时期,村庄虽然相对处于稳定状态,但也经常会出现撤并和拆迁现象,如因为修建大型水库、修建铁路等,都可能出现村庄搬迁。不管因什么原因造成的村庄撤并和搬迁,习惯上都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不少地方在进行合村并镇工作。根据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各地的乡镇撤并都是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2000年山东省进行了一次大规划乡镇撤并,都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的。村一级的撤并,一般是由乡镇统一做出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是,就村名的命名或改名,原则上是由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民政局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报民政局领导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文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的名称则为标准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

目前进行的农村并村,是为了进行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镇一体划建设,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村经济,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原则上撤并人口规模较小的村庄,生态环境恶化不利于居住的村庄,基础服务设施落后的村庄,地域村庄接近或者事实上相连的村庄,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村庄。但不管撤并什么样的村庄,原则上是尊重民意,不得进行强拆强建,但最后的审批权限,肯定属于县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有人就会疑问:那么开放商会不会是被政府委托来征收房屋的呢?因为事实上确实有很多房屋的拆迁工作都是开发商来干的。即使是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来实施房屋的征收拆迁,也只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现实中主要委托给房管部门。而不能委托给具有盈利性质的个人或者是开发商。所以说,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征收拆迁工作,却由开发商实施拆迁的话,是违法的。对房屋的强拆,被拆迁人可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一、强拆哪种投诉方法最有效

  被拆迁人遭遇到强拆是可以到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采取和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沟通,是最有效的投诉办法。

  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遇到强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非法拆迁的维权方式

  非法拆迁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三、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民事责任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1、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19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办】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局的拆迁办公室城管。拆迁办。拆迁办房产局下属的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房屋拆迁是一种中介行为,所以它的主管部门是根据各自地方的管理而定的,大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建设厅,小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有建设局或房管局,还有可能是中介办

国有土地上拆迁: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般是住建局,或者独立的征收指挥部。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集体土地上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或征收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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