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94条见义勇为为工伤_见义勇为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1:53:58 人阅读
导读:实践中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

实践中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员工若见义勇为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该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更未要求必须系在职责的范围内,只要职工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为非负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为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时,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根据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可知,见义勇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故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依我之见:要根据罪犯抢劫时的‘’具体情况‘’(暴力致命性抢劫)来判定,‘’打死抢劫犯‘’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法定情形不负任何责任,还是属于‘’一般防卫过当‘’承担因过当部分的责任?

一,关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A,关于‘’普通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丶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利的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予以制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部分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平常所称‘’一般性正当防卫‘’又叫做普通正当防卫。普通正当防卫,其特点是:1,刑法保护合法利益的广泛性,2,不法侵害的罪名广泛性,既可针对暴力犯罪,也针非暴力犯罪,还可包括智能性高科技犯罪,3,适时性,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犯罪,4,适度性,达到‘’制止‘’犯罪的必要限度即可,也就是犯罪的侵害与防卫的手段、力度相适应而不可过度,否则,超出必要限度部分依法是要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B,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不是防卫过当,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责任。这就是俗称的‘’无防正当防卫‘’又称为特珠防卫,其特点是:1,防卫犯罪手段单一性,即针对的是暴力犯罪,2,不法侵害客体的单一性,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3,适时性,针对的是‘’正在行凶‘’的犯罪,4,防卫手段丶力度、结果的无限制性,即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伤残的都是法律允许的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二,既然法律上将正当防卫分为‘’普通防卫‘’和‘’无限防卫‘’,那么处理本案例所叙述的失手打死了‘’抢劫‘’犯时,究竟是适用普通防卫,致人死亡按防卫过当论处,还是适用无限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A,关于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丶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该条款又规定:‘’持枪抢劫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能够致被抢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犯罪其手段可以判断这种抢劫犯罪往往是持刀、持械丶持枪,也就是说具有暴力性和致命性。

B,通过对上述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简析再结合案例我们可以假设分析:(1)如果此案例中抢劫犯罪在具体表现为持枪丶持刀丶持械具有严重的暴力性,且属于正在行凶并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致命性抢劫犯罪,对这种暴力致命性抢劫犯罪就完全可以,并毫不犹豫果断抓住对方‘’正在行凶‘’这个时机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即使当场失手打死了抢劫犯也不负任何责任。(2)如果该抢劫犯罪仅仅是采取以暴力‘’威胁‘’作为手段,表现为制造恐怖气氛从精神上强制被害人不敢反抗而不得已而当场交出财物,这就叫胁迫的‘’精神强制性‘’,对这种胁迫性抢劫犯罪只能行使‘’普通正当防卫‘’权,以制止犯罪为目的就必须把握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而打死了抢劫犯就属于防卫过当,依法是必须承担超出限度的那一部分责任,再比如,中小学附近常常出现一群小混混拦截在校学生采取打耳光的手段抢劫路上学生少量财物,此类行为肯定构成抢劫罪,但对这种并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抢劫犯罪也不宜实施无限防卫致那些小混混死亡,所以,是否适用无限防卫还是以防卫过当论处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此案例中的抢劫犯罪究竟是‘’暴力致命性‘’抢劫,还是‘’胁迫性‘’抢劫呢?请提问者根据案情结合本文的分析自行下结论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见义勇为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见义勇为死亡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近亲属享有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确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应该不是。

认定工伤是有相应的规章制度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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