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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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 (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醉酒有两种情况: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也就是常见的喝酒喝醉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在于生理性醉酒可以控制,醉酒者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醉酒后自己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病理性醉酒也不同,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病理醉酒病史的人为了杀人,实现大量饮酒,使自己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理醉酒状态,在此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的,尽管行为人在杀人时无刑事行为能力,但对此杀人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所说的是生理性醉酒,也就是真正喝了酒的人,他尚未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人,也就是不是喝了酒,但是有这种病的人,他如果处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他实施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但是这里所说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对于病理性的醉酒则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属于精神病,应按照医院的鉴定其行为能力,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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