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资产属于谁_集体所有制企业终结后财产应由谁继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1:42:22 人阅读
导读:首先,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前公有制企业的两种基本形式。他们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虽然两者都是公有,但却有很大的不同。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首先,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前公有制企业的两种基本形式。他们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虽然两者都是公有,但却有很大的不同。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工人除了按国家规定标准取得工资外,一切收入都要以利润的形式上缴国家。所以国营职工退休时在国家养老制度改革前的工龄视同缴费。

依照我国宪法,集体企业的资产不是国家的,它的资产所有权归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1982年以后,国家对工商业企业实施了利税改革,不论国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要按规向政府纳税,所以国家在养老制度改革中也把集体企业职工改革前的部分工龄纳入视同缴费年限。可集体企业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如果这个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在企业竞争中退出市场,职工下岗、买断,企业无能力继续给工人缴纳保险,职工想要享受保险只能自己续保,否则养老保险缴费中断了,政府社保部门就不可能按原定的标准给退休职工发养老保险金。

目前在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问题上国内不同身份的群体中存在很多误区。

(一)农民兄弟认为,农民对国家贡献也很大,为啥老了不能和工人一样享受养老保险?这不公平!其实他们不太清楚,工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在岗时所在企业和工人本人自己预先逐月从自己劳动所得(单位承担部分也是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和本人工资中缴纳的(类似个人储蓄性质)。(二)有部分工人兄弟认为都是工人退休了,为什么有的人每月取得的养老金5000多,可有的每月只有2000多?应该按工龄计算,同等工龄领取相同数额的养老金。这种观点表面看着公平,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为虽然工龄一样,但单位不同,人家企业经营好的企业职工个人在岗时缴费缴的多;同样是一个单位,但每个人工资高低不同,社保按工资比例缴费,工资高每个月缴的费用也高;还有,人家工龄长,缴费42年,你工龄仅仅15年,缴费金额肯定你比人家少了很多;另外养老保险金缴费是按省份统筹,同一省份每一年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同,这个都决定了每个在岗职工缴给社保部门的钱不一样多。养老保险是保险性质,就是要履行多缴多得,不缴不得的原则,如果缴的多和缴的少一样开养老保险金显然不公平。

(三)有很多人分不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和领取退休金的区别;很多人总是盼望今年退休工资按多少比例涨?其实涨退休工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养老制度改革后企业退休职工就没有退休工资一说了。每年调整养老金是根据我们缴费时和现在取得养老金时,物价涨、降和人民币升值、贬值的系数决定的,以确保你原来缴的钱不贬值。

(四)有人认为给退休工人开养老金是国家给工人的福利,对其它阶层,特别是私营和自由企业者不公平。其实退休保险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都具有互助性质。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平稳的开展,除资金来源于老一代职工退休前自我缴费,更主要的是要鼓励在岗年青职工积极缴费,这就形成没退的年青工人缴费给退了休的老工人开保,没得病的缴医保人缴费,给得病人报销医保的情况。只有这样良性运行,才能确保这两项改革顺利实现。所以它不是福利性质,自由企业者不缴费就不享受保险。政府办的五险和其它公司办的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保险性质不变。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例如你寿命活100岁和70岁所得的保险金总额肯定不一样的。政府五险功能最主要是实现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的保证。

  如果是独立法人的,企业的财产应归该企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管该法人是集体性质,还是国有或私有性质,法人都应以其所有的资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人折财产应归该法人自己独立所有,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只能依法享有投资分红权、或通过委派人员到该企业任职的方式对该企业法人进行管理,但不拥有该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但是,如果该法人破产或停业后,则在清偿所负的债务及相关清算费用后,剩下的财产可以归投资者所有。

1,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就是公有,集体所有制就是集体范围内的个体集体所有。说白了,集体中的个体就相当于集体所有制中的股东,集体的财产归集体中个体共有。

2,如果集体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那么集体所有制中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责任。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由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来行使权利,比如村委会。

拆迁了,村里上亿的集体资产归谁拥有?村民是否有权进行分配?

村里的资产,包括资金、资源,这三大块加起来,统称为农村“三资”。说详细一点,就是归村里管辖的所有的建筑物、企业、道路设施、自来水水源、电力、以及土地、草原、荒山、荒滩、丘岭、鱼塘、林木等等,包括村里的现金账目,都属于本村集体所有。这些“三资”管理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本村全体村民都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权。

根据题主提出的问题,这个拆迁一定是全村性质的,经过拆迁后,这个村就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村里的所有资产该怎么办?由于没听说过有这样的先例,只能根据这几年农村征地拆迁的情况,谈谈一下具体做法。

首先应当考虑,拆迁后这个村的具体发展问题,最好是把这部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在征求全村2/3以上村民同意的基础上,把这部分资金管好、用活。可以采取股份制的方法,把这些资金,按照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分别折股到人。然后采取股份制的方法,创办集体项目,这样既用活了资金,壮大了集体经济,农民以后可以从中享受红利。这样一来,这一部分资金不仅永远存在,而且农民年年都能分红,应该说这个方法是个比较好的形式。如果把这部分资产化整为零,就地费掉,就白白浪费了这些资金,最好还是把这部分资金利用起来,对以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大家都不愿意这样做,在全体村民讨论的基础上,可以在保证留足集体的前提下,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分配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制定分配方案, 方案出来后,再由全体村民投票表决。这样就可以按照方案进行分配。但这里有一个原则性的政策,就是必须要留足集体提留部分。究竟集体应该提留多少,各地省政府一级都有明确文件规定,可参照文件规定办理。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这件事是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事关全体村民的利益,在处理这部分资金资产前,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政策和法依据,切不可盲目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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