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_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能取保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8:40:15 人阅读
导读: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定时间是一个月,并以两次为限。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可以看出,这里的两次...

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定时间是一个月,并以两次为限。

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可以看出,这里的两次是指“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并且,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应当合并计算,受“2次”的限制。

至于补充侦查的时间,法律并没有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做出规定,因此,应当是参照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即时间为一个月。

综上,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分别均为1个月。

依我之见:‘’可以取保候审,但肯定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

为什么肯定是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应当追充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嫌的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也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其犯罪事实不清,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关健证据仍然存疑(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缺乏、被害人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嫌疑人供述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而这些关健证据,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的真实性丶客观性、关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起诉条件的,怎么办呢?

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以两次为限。而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其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威胁被害人改变陈述‘’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查时,因证据存在太多问题,为防止嫌疑人妨碍公安补充侦查是绝对不会同意对嫌疑人取保侯审的。那么,为什么只会在第二次退回侦查后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呢?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关健证据缺乏存疑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既然公安机关经两次补查仍无法解决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问题,也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已无法定继续侦查和羁押事由。此时,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解决起诉证据问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才可能改变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而释放嫌疑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呢?以下本人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检察实务作简要分析: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存在疑点,证据疑点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注意一一‘’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是法律硬性规定,检察机关的‘’退‘’只能两次,公安机关的‘’补查‘’也是两次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说的‘’第三次‘’,那对侦丶检双方都是违法的。

那么,对本案例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第二次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补查的材料检方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疑点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证据达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根据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即俗称的‘’存疑不起诉‘’。而案例中叙述‘’第三次补查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滥用职权的错误做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涉嫌犯罪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成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以上问题,我将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几个问题做出如下回复。


一、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取保候审的权能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关于补充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关于证据的提交与提供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对自己有力的证据,最好如实供述,或者由相关人员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还可以告知辩护律师处理。


五、关于律师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到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我之见: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对该案件的处理会有两种结果,A,经补充侦查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而提起公诉,B,经两次补查后仍达不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最后由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判。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唯一法定机关,为保证案件提出公诉和经审判后诉得出、审得了、有罪判得了,经得住历史检验。怎么才能做得到诉得出丶判得了呢?《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做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此作为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做到指控的事实要有证据,无论是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丶主观动机目的丶犯罪的准备或共谋、手段方式、被损害对象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立功赔偿、…等等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涉及关健环节还须既有主要证据真接证据,还须有间接证据,既要有传闻证据更要有直接补强证据,使证据形成强有力证据锁连,对于可能的‘’非法证据‘’还须从审讯的现场录音录像和嫌疑人的控告、陈述,入所身体检查等进行全面详细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证明案件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是主体身份存疑、责任年龄不清、主观犯罪不明、客观行为不清丶损害结果不确定等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并存在疑点没有排除。对上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问题,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在退回公安机关同时应列出补查提刚或清单,同时刑诉法还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二次。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再次审查将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A,公安两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审查后,检察官经再次审查认为补查清单提纲要求的内容均已补查清楚,这些证据的补查对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问题、这些证据的补查到位对排除合理怀疑问题的解决、这些补查的证据对薄弱证据的补强…总之,经两次后达到了‘’犯事实清楚、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合理怀疑己彻底排除‘’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会据此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B,对于公安机关经两次补查后再次移送审查的证据材料,如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涉及补查清单或提纲提出的问题仍没有查清,无论是定罪还是量证据均仍存在疑问,证据形不成锁连,…总之,补查后仍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合理怀疑已彻底排除‘’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承办检察官会提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析: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会对刑事案件作提起公诉或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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