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_什么叫做无过错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25:34 人阅读
导读:绝对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小区里面养藏獒,养蟒蛇,伤人了,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小区里面...

绝对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小区里面养藏獒,养蟒蛇,伤人了,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小区里面养宠物狗,一般情况下或者受害人有一般过错的情况下伤人了,饲养人都要赔偿,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挑逗小狗的被咬的时候,饲养人才免于赔偿,这叫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1、性质不同。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

2、前提不同。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

3、判断条件不同。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不必过错,过错责任有过错。 具体释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哪怕存在违规操作,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无过错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受伤害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主要是指工伤认定中,不因为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等客观过错为理由不予认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治疗和工伤赔偿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为理由不予认定工伤,导致工伤者得不到好的治疗和休养修复。


下面为您详细解析:

一、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在使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都存在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可能。

1.实际工作中,因为劳动者是人,工作中不存在百分百精准,而人跟机器相比,相对弱小的多。所以,工伤认定中,只要是非主观故意造成事故伤害,都应当给予认定工伤。

2.举个例子,小王入职不到一个月,机器上明明贴着警示标识,不准随意按压红色按钮,他还是好奇按了一下,结果造成手指被机器压断。

这种情况,小王不是想伤害自己借机拿工伤赔偿金,而是无意中被机器伤害。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中,对于主观故意造成工伤的情况,是不予认定工伤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不予认定工伤。

举例说明:小南听说,工伤骨折就能评上十级,能获得将近十万的赔偿金,于是工作时故意把手指头蹭到了机器上,导致骨折,但这一切,恰好被头上的摄像头录了下来。 经过勘查视频录像,判定小南是故意的,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

三、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完全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1.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违规操作,则虽然工伤认定、治疗、赔偿全部依照工伤规定进行,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为违规操作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单位责任人错误指挥,则追究责任制的责任。

2.也就是说,无过错原则,并非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一旦造成损失,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重大事故或者必要时还要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是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关键是要区分工伤事故过程中,劳动者是过失行为还是主观故意导致。如果是主观故意,则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只有非主观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违规操作,也会被认定工伤。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工伤事故中“无过错原则”,对于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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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的性质不同。绝对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相对无过错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相对无过错责任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2、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不同。由于绝对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绝对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相对无过错责任,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3、免责情况不同。绝对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相对无过错责任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4、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不同。绝对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相对无过错责任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扩展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 但是从法理上说,世界上不存在什么“无过错责任”,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由过错引起的。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中之所以出现“无过错责任”的字眼,只不过是因为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还没有认清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是因为立法者对行为人的要求太低罢了。    火车压死人,铁路公司一般要对死者的家属给以赔偿。这经常被当做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事例来运用。但在实际上,并不是铁路公司没有过错,而是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没有认清铁路公司究竟错在哪里。这种认不清错在哪里的问题也与立法者对铁路公司的要求偏低有关。人们通常认为,火车速度太快,刹车困难,压死人不能怪罪驾驶员,也不能怪铁路公司。所以,即使让铁路公司承担一些责任,也要说他们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换一种要求,马上就会发现铁路公司的过错。试问,铁路公司为什么不在铁路沿线多派值勤人员以阻止行人靠近路轨?为什么不能研制并使用更先进、更安全无害的火车?    所以,真正无过错的责任是不存在的。烟台大学郭明瑞等先生在《民事责任论》一书中指出:“法律之所以规定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者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是因为其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因为造成这些损害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不知道各位注意到没有,这里的“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和“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难道还不是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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