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条法院支持吗_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6:29:35 人阅读
导读:民间借贷中有时仅有借条,法院也会判决胜诉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在传统的民间...

民间借贷中有时仅有借条,法院也会判决胜诉的。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熟人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建立在诚信和互信的基础之上,是因为生活所需向他人借点钱急用。大多出借人只是想救人所急,也没有赚取高额利息想法。借款人有时也就仅向出借人写了一份借条,拿钱就走了。这样,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原告虽仅持有一张借条,但能够说明借钱的过程及各环节,具有合理性,被告又无法否定的,肯定会胜诉的。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下资金需求不断膨胀,放贷人或专业放贷人大量出现,高利贷和高额的利润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致使放贷人在借贷发生中采取写条不给钱、多写少给钱,更有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借款人反复索要。例如一个借贷案件,借款人写了借条和收条,写明收到借款30万,并注有转款20万,现金交付10万。在转款20万后,在出借人转款的明细中显示尚有余款15万元。原告持借条和收条主张30万。这就需要原告对借款的金额是否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就要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借条,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在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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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被告人并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就符合立案条件。当然证据还是有必要的,法院是个讲证据的地方。借贷纠纷一般有借据,有你支付给对方钱财的证据就足够了。

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只是打官司的基础条件、必备条件之一,要想打赢官司,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证据条件


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证明借贷双方最基本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条内容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均有约定,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


2、交款凭证。民间借贷案件,除了有借条之外,还必须有交付凭证,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如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证据。现实中,有许多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只让借款一方出具借条,事后发生纠纷往往因缺少其他证据,从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


时效条件


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时效为三年,即从债务期满满三年未主张权利的,即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胜诉权。但是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也会受理,受理后,法院不会主动援引时效规定,若一方提出案件已过时效,法院在查明属实后,若无法定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则会驳回诉请,也就是输官司了;若对方不提出,法院则按正常程序审理。


起诉时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若起诉时借款人下落不明,则如果只有借条无其他有效证据,则法院无法查明借条为借款人本人所书写,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此时法院也不会轻易进行判决,如果出借人提供不出其他有效证据,则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综上,只有借条无其他证据绝大多数情况无法胜诉,除非对方认可案件事实。除了借条还需交付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您好,是可以起诉的。

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条时,法院能否仅凭借条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又会怎样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呢?

一、被告只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不否认借款事实的,由被告就已经还款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本款规定,原告仅凭借条(或收据、欠条,下同)起诉,如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不否认,只辩称已经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此时法院将要求被告就其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部分或全部借款。如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则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如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部分或全部款项,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的,此时仍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且被告并未偿还所借款项。

二、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能就借条的形成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综合全案事实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应仅因原告只有借条而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持有借条起诉,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的,应当对为何出具借条作出合理说明。何谓“合理说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应当理解为能够为大多数人认为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解释和说明。如被告虽否认借款事实,但不能就为何出具借条作出足以令人信服的合理说明,则该种否认并不能推翻借条的证明效力。

当被告能作出合理说明时,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只有借条而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进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事实以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1.借款金额的大小。如双方借款金额较小,实际生活中确实大量存在此种借贷现象的,则本案借款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法院将从严认定证据。

2.款项交付的具体方式。考虑出借人是交付现金还是其他交付方式,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本人还是由他人转交,在何时何地交付等。

3.双方借贷发生的具体原因。借贷行为不会无缘无故发生,故综合考察双方借贷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是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方法,如借款人是否确有借款的实际需求,所借款项将用于何种用途等。

4.借贷双方财产的变动情况。考察借贷发生后双方财产的具体变动情况,如出借人账户是否有相应款项支出,借款人账户是否有相应进账,两者在时间和数额上是否吻合等。

5.借贷发生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考察当地民间借贷的通常交易方式,当事人之间是否经常发生借贷行为,其交易方式如何,本次交易方式与此前方式是否相同或发生较大变化等。

6.是否有在场见证人见证。证人证言亦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故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出借人提供款项时如有在场人见证,起诉时也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款项交付时的具体情况,供法院综合考察判断。

以上情形并非相互孤立的因素,应相互结合综合考察。总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作为原告的出借人应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切忌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同时,为了收集资金流向的有效证据,应尽量避免交付现金。

民间借贷纠纷,仅有借条起诉,法院立案受理不成问题。

法院立案受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法院原则上就应当予以受理。

但是,立案受理跟案件胜诉是两回事,并非法院给立案,就意味着你的案件胜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则要根据你的举证,以及被告举证,最后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仅凭借条起诉,要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综合认定。

如果借条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一般问题不大。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基于交易习惯及交易安全等因素考虑,通过现金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所以原告必须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若原告没有办法对整个过程作出合理的说明,则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大。

这个问题太理论化了,因为合同的有效及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虽然是借条,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双方签订的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所以,从问题来看,这个借条并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欺诈、胁迫,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出现,这个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合同的生效则是另一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生效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间借贷的合同是以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写了借条,却没有实质的现金支付,也无转账,说明并未交付借款,合同便未生效。

这些是理论问题,但是实际中又是另外一回事。

若有借条的话,而借款金额又较小,对方辩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这也符合一般的社会交易习惯,法院也是有可能会予以支持。若是借款金额较大或巨大的情况,这个时候以现金交付便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相符,法院会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事实认定。

写了借条却没有收到借款,这是很危险的,面临诉讼不利的可能。这时出具借条的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与出借人进行沟通,并保留必要的证据,确认借款尚未交付。

司法实践中,借条本身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对于小额借款,法院一般不查明借款的给付情况。借条在法庭上作用还是挺大的。

对大额的借款纠纷,法院一般会查明借款款项的交付情况。如果持有借条的人证明不了借款已经交付,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因素很多,出具借条的人也不能把权益完全寄托在法院认定上,还是以自己收集证据或催促出借人支付借款为宜。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不是不可能的。

借贷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你借款的交付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款未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

但是对于企业组织法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有借条,并能够证明借款尚未交付,那么借款关系仍然是成立的。出具借条的人有权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条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作用。

但不管怎么说,借条的公认属性没有改变,借条表明了借贷关系的方向(出借人-借入人)问题,一定程度代表了借款的交付,一定程度代表借款尚未归还。总之,对出具借条人是非常不利的,出条人应当采取必要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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