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文书要送达给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如果你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届时,行政机关的所有案卷、证据等都将在法庭上公开。
1、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销决定。2、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机关单位内部对本单位员工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适用行政复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