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的管辖法院_追索劳动报酬管辖的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0:48:37 人阅读
导读: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

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申请,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因而追索劳动报报酬可以是上诉任意一个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仲裁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市开发区)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仲裁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若仅凭借欠条,向章元礼追索劳动报酬,则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市开发区)法院具有管辖权。第四种观点,认为不管江新与何玉田两人以何种理由起诉,都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市开发区)法院管辖。【管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其次,认为只要劳动者不通过劳动仲裁,而是依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亦有不妥之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江新与何玉田若凭借欠条,起诉章元礼追索劳动报酬,那么确实应该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市开发区)法院管辖;但两人若没有凭借欠条直接起诉,而是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时,仍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是先通过仲裁前置程序后起诉,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起诉,都应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应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作者单位:九江县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

如果对不是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例如: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可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包括:一是小额仲裁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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