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_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工作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5:30:14 人阅读
导读:侦查阶段还没有卷宗生成,律师是无权也没办法阅卷的,也就谈不上违规。案件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生成卷宗,这时律师是有权利阅卷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

侦查阶段还没有卷宗生成,律师是无权也没办法阅卷的,也就谈不上违规。案件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生成卷宗,这时律师是有权利阅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谢谢邀请!

建议从刚刚进入看守所的时候就需要律师介入了。

因为进入看守所后,只有律师才能见到你的面,而且他也会告知你和你的家人需要做些什么,比如看守所可以给你存钱和寄衣服,这样,你在里面的日子会好过很多。

而且在你被检察院逮捕之前,这个在刑辨里面是黄金救援期,因为这段时间可以调节受害者进行协商赔偿,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受到受害者原谅,检察院有可能不下逮捕直接放了!

再次如果你想取保候审的话,在逮捕之前机会是最大的,在检察院逮捕后,一般是很难批准取保的。

而且从经济角度的话,你钱总是花了,让律师尽早介入也罪划算,毕竟一般律师接案子后,都是跟到底的。

当然,以我的经验,如果简洁明了的案子,没必要请律师,因为这个真心没什么用,只能说是浪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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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专业毕业的法律人,辞去法院公职后,我现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于题主所提到的这个关于律师诉讼权利的问题,我来简单总结一下吧。

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拥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阅卷权。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会见权、通信权。即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当然,这一项权利自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时即享有,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也可以会见嫌疑人并与其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意和允许规定。即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必须征得取证对象的同意;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取证,除取得取证对象同意外,还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

4.代理申诉、控告权。辩护律师对于办案机关侵犯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程序性权利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与申诉。如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剥夺当事人知情权等。

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对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如当事人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办案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等。

6.提出法律意见权。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后,就案件的定性、被告人存在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罪轻意见等。

7.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系采用违法方式取得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需开展的工作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就应当及时开展辩护工作,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是围绕律师的上述权利而开展的。简述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将刑事诉讼的进程阻断在检察阶段或者为被告人寻找到更多的从轻情节。前者旨在将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案件,阻止其进入后续的审判阶段。简要总结为:

1.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2.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申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提出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当然,律师开展上述工作除了要直接与检察机关当面沟通外主要还是通过撰写书面材料来实现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通过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来实现其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辩护律师的工作质量的高低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检察机关错诉是有巨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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