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适用范围_特别程序主要有哪些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14:21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而言的,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凡是按照特别程序审...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而言的,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凡是按照特别程序审查的案件均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虽然与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但它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3、特别程序中,除了个别案件以起诉开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人和有关人员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争议的民事案件。在此程序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只需要以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项权利的实际状态是否存在为自己的任务,而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这类案件不像普通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故而也没有反诉、诉的合并、调解、第三人参加诉讼等制度。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属于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非讼程序有三种: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不属于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有四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案件,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独任制就是一个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有四种: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开选民资格案件和某些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对于民事诉讼:

一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普通程序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标的额较小的 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

二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遗漏诉讼请求 遗漏当事人 增加独立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反诉 一审判决不得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 不适用调解的: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四类案件) 非讼程序(二类) 确认婚姻.身份关系的案件 其他追缴罚款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严重违法应受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 其他民事案件可以使用调解,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 对于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案件以外是不是用调解的。 对于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民事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