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_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0:29:27 人阅读
导读:其实说实话,就算给我100000一天我也觉得一点都不高,甚至不愿意接受。难道你们想因为无辜冤情导致被关进监狱,然后在牢里住一个十年八年,然后出来就和社会脱节,还...

其实说实话,就算给我100000一天我也觉得一点都不高,甚至不愿意接受。

难道你们想因为无辜冤情导致被关进监狱,然后在牢里住一个十年八年,然后出来就和社会脱节,还背上一个坐过牢的名声。

中国现在很多冤假错案被翻案,确实很多人拿到了赔偿,甚至高达几百万。可是你们想过他们失去了什么没有。

(1)他们的青春全部献给了牢房,出来已经人到中年;

(2)他们的身体在牢房导致疾病很多,出来都少年白发;

(3)他们甚至错过自己父母去世,不能参加葬礼,出来再也没有父母;

(4)他们错判之后,妻离子散,再也回不到从前,出来之后孤身一人;

(5)他们告别社会,重新踏入可是社会已经告别了他们,出来之后手机都不会用;

(6)……

多少冤假错案出来的人,拿到了我们看似很多的钱财。可是最后闹得兄弟反目,甚至被亲戚朋友以及新找的女朋友骗的一分钱不剩,以至于过得比以前更惨。


所以国家赔偿多少其实不是最重要的,我们希望的是减少冤家错案的产生。法律应当在初次判案时就尽可能的公证,给每一个嫌疑人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仅仅为了结案。

无意之中看到这个题目,我也只是看到这个题目简单唠叨两句。

如果和我意见差不多的,可以点赞支持一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赔偿的方式,指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二是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的罚款、违法没收的财物、摊派的费用等。适用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无法返还,只能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二是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作为一种辅助性赔偿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为采用;三是不影响公务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采用金钱赔偿。(3)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性能或形状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操作比较复杂,因此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损财产能够恢复原状;二是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三是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恢复自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不动产的拆除等。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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