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委托合同的有哪些_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6:12:21 人阅读
导读: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理合法行为。特征:相互信任,是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基础。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委托人的名义和所交纳的费用,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承认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委托合同视情况签订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有偿或无偿,主要是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确定。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为了使合同增强严肃性,一般应以书面形式。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委托事项(三)委托权限(四)委托期限(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委托合同有哪些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2、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表示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

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

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下列事项为禁止委托他人的代理行为:

1.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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