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缓刑不构成累犯_被判过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8:26:14 人阅读
导读:【律师支招】: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一定构成累犯。一、累犯前后两个罪名,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所以说如果第一次犯罪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犯罪,那即便缓刑期满后...


【律师支招】: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一定构成累犯。

一、累犯前后两个罪名,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所以说如果第一次犯罪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犯罪,那即便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也不构成累犯。

二、我国累犯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特殊累犯,另外一种是普通累犯。普通累犯,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犯罪处罚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且量刑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则构成累犯,我国对累犯处罚一般从重处罚。特殊累犯指的是前罪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后罪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只要前罪和后犯的都是这三类罪名中的一种,则构成累犯,不受时间限制。

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

1、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2、缓刑,《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即原判决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3、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期满并不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再犯。那么缓刑究竟算累犯吗?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实质上是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这样就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再者,宣告缓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且悔罪态度较好,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应认定其构成累犯。因此缓刑期间涉嫌犯罪是不构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别累犯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被告人王某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5年缓刑考验期满,考验期内王某未犯新罪也未发现其漏罪。2009年王某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于其是否构成累犯发生了分歧。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构成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2003年被判处缓刑,其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亦未被发现漏罪,属成功的缓刑,原判的刑罚未执行,不构成累犯。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是累犯,,即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对于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对于本案,王某不构成累犯,因此,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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