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_什么是申请保全的担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7:21:59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一般都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对于提供担保的数额,在诉前保全中应与保全的数额等额;在诉中保全中,根据法律规定,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一般都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

对于提供担保的数额,在诉前保全中应与保全的数额等额;在诉中保全中,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提供什么样的财产作为担保,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现金,一种是房产,现在还有一种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专门针对诉讼保全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业务,申请保全人以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一旦出现保全错误,就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当然了,申请保全人得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但是这个保险业务为很多有保全需求又没有足够的现金或者房产的当事人提供很大便利,是保全制度的一大进步。

原告在法院立案后可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需要提供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资产进行担保,担保方式可由房产,银行存单或由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防止因原告诉讼失败导致被告财产被错误查封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以下是担保证明:

1,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

一般提供的担保的数额是和保全的数额相等,您可以提供价值相当的房产,车辆行驶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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