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继承父母房产费用_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2:35:25 人阅读
导读:父母过世,如果没有遗嘱,房产由您继承。具体费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税务局查询,参考如下房产过户费用表继承(必须父母都不再世)走公证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费=6...

父母过世,如果没有遗嘱,房产由您继承。具体费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税务局查询,参考如下

房产过户费用表

继承(必须父母都不再世)

走公证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费=6元/m2测绘费=1.36元/m2登记费=90元)

很多父母在买房时,为了避免日后孩子继承房产时的麻烦,而打算直接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又担心因子女婚姻问题引发财产纠纷,于是便在购房时同时写上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以为这样做将来子女继承时直接去掉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省去了过户手续和费用。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了名字,就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当然,登记时可以不约定份额,即是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份额,即按份共有。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均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手续或者生前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实现父母的产权份额转移给子女。当然,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份额,双方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要求继承必需办理公证,就涉及到公证费用,这个费用较高。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继承公证并非必要手续。

房产同时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虽然在继承时不能节省过户费用,但是,可以起到对房产的控制作用。例如,未经父母同意,子女无法擅自出售房产或者转让房产份额。曾经有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妇全款为儿子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后来儿子结婚,婚后,儿子未与父母商量,擅自将房产过户到媳妇名下。后来儿子媳妇离了婚,房产自然归了媳妇所有。再后来,儿子因意外离世,结果媳妇不再允许这对夫妇看望自己的孙子。这对夫妇气不过,想要讨回房子,结果可想而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类似上面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因而,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名下不失为一种避险方案。为了减少子女日后继承过户的费用,这种情况最好是约定按份共有,例如约定子女占99%份额,父母占1%的份额。这样一来 即使继承需要公证,按照1%房产份额公证的费用也不高。

如果是父母唯一的住房,想写子女的名字,在现阶段是不建议的。不过在《民法典》生效后就比较容易了,房子可以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时设立居住权直至父母百年。这样就保证了老有所居。而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买房还是写自己的名字为好,房产可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处置。

您好!

题主提到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为什么不能直接继承,另外一个是为什么还要花钱

以下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说明一下:

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继承?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合法继承人

子女作为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当然,前提是别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没错。但是,并不能确定子女是父母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1.从法定继承角度。

去世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除了子女,还包括了父母、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父母的遗产直接给到子女,有可能法律规定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被侵占了。

所以,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这是其一。

其二,即便就算父母的父母早亡、只剩下子女了,但是,去世人必有父母,怎么知道父母去世了?这时候,就要证明父母的父母也去世了。这个过程,也是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的原因。

2.从遗嘱继承角度。

如果父母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这时候,如果指定的继承人不是儿女,儿女一样不能继承。

为什么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还要花钱?

这里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说:

1.先说一下最终的过户环节。

父母的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要收少量的工本费等。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毕竟过户是必须的手续,办理过户的过程,办理人员还是付出了一定劳动、付出了几个“本本”的成本。

所以,这类费用收取,可以理解。

2.再说一下办理继承过程中的收费。

这个问题可能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而且这部分的收费一般都比较高(大几千、甚至以“万”计)。

从道理上,自己爸妈的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该是“名正言顺”的事儿,为什么要额外缴纳那么多费用?虽然按照现在的规定:继承所得属于“偶然所得”(白话讲,就是“白得”),但是,从“理”上很不容易让人接受。

关于这部分收费(仅讨论继承办理过程的收费,不讨论后续财产二次处置),目前唯一能让人接受的,就是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不单独做继承——

我国已经强制取消了“强制公证”这个规定,所以,可以直接办理继承过户,不需要缴纳什么公证费之类的高昂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还是要求有公证书之类的“继承权”证明——办理证明的这个过程,就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关于办理继承过程的收费,合理么?我想,这个问题还是交给大家去评判吧。只能说:就是这么规定的。


一、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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