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你选择不休年假,那么就自动放弃年假权,否则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HR都会要求你在离职前休完年假,因为离职的时候,你没有休完年假,对公司来说,风险很大。
年休假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国民福利,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你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个人工作年限的不同,分别可以享受5天、10天、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如果企业不安排你享受年休假福利,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有年休假是你的法定权利,当这种权利被企业剥夺的时候,法律就会要求企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把你的休息权转换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给你。
即使你离职了,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超过这个仲裁时效,你就不能再申请了),你依然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举个例子:
2020年3月中旬,我们公司收到了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来的仲裁资料,2019年8月份离职的一位员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我司支付其2018至2019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0年4月15日开庭,仲裁结果是仲裁委员会支持该名员工的申请,做出的裁决是我司必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该名员工支付2018、2019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330元。
那么对于一名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HR来讲,都会安排你在离职前休完年休假,因为你在当年度没有休年休假,你离职后可能申请仲裁,仲裁是300%的年休假工资,而你在离职前休年休假,只要支付你100%工资。
成本孰高孰低?所以让你在离职前休完年休假,实属明智之举,可以降低劳动纠纷风险,也可以降低人力成本。
小结:HR让你在离职前休完年休假,从降低劳动纠纷、人力成本角度出发,预先在防风险。
或许你为了早点去新公司报道,这几天抓紧时间在做交接工作,公司安排你再休5天年休假,在时间上就来不及了。
可企业从降低劳动纠纷、人力成本角度出发,会安排你休年休假,两者冲突了,那怎么办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面的法条,你可以选择放弃年休假,你个人书面申请提出不休年休假,但是这样的话,企业就不用支付你300%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了。
小结: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放弃年休假,可以不休年休假,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只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
从权利方面来讲,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但当企业的安排同员工意愿有冲突时,本人的意愿要服从企业安排。
比如说,企业要安排你从今天起休年休假,你不同意,但是企业仍然可以让你休年休假,关键在于“安排”两字,并非一定要取得你的同意。
从义务角度来讲,企业没有尽到“安排”义务,导致员工没有休年休假或少休了年休假,就要给予员工补偿,除非你书面申请放弃年休假。
现在的情况是公司HR安排你明天开始休年休假,你又怕交接工作来不及做。好办啊,你也不用放弃年休假,听从公司安排休年休假好了。
你的年休假用来干嘛?你可以自己做主啊,你可以趁这个时间,去公司把交接工作做了,然后可以尽快去新公司报道,两不耽误。
你或许会说:休假的时候还去工作,这多不划算啊?那你就在家休息。你又会说:不,不,交接工作来不及做,就会耽误去新公司报道。
“我不想休年休假,赶着做工作交接,能不能让企业补偿我年休假工资呢?”
别想了,根据你提问中所描述的,你公司的HR让你在离职前休完年休假,明显是懂法的,你不想休年休假,又想拿3倍的年休假工资,企业没那么傻。
小结: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你得遵从企业的安排休年休假,乘着年休假期间,把工作交接做完,可以第一时间去新公司报道。
懂法的HR都会安排员工在离职前把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休了,因为从劳动纠纷、人力成本角度来说,离职前未安排完年休假,风险比较大。
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来说,除非你放弃年休假,否则就得听从公司安排休完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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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下面举例说明员工离职后在新公司所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劳动相关法律关于“年假”规定如下: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如下:
1.非当年新入职职工按照工作年限核算年休假。
2.当年新入职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首次入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如果入职员工为首次工作,在职第一年在年度计算周期内无论也不能期满12个月,故在当年不享受带薪年假问题。
2)入职前尚未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的计算方法
假定入职前的工作时限累计为A(同为日历期间经历天数),入职后在年度内剩余日历天数为B,则计算公式=(A+B-365)÷365天×天数系数。
3)入职前已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范畴,类似于加班工资,即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因此而免除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义务。